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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9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4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12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单位**公司依法拥有第628***号商标“***”、第576***号商标“**”、第576***号商标“*******”、第3105***号商标“*******”、第543***号商标“**”、第1544***号商标“**************”、第1580***号商标“***”、第1612***号商标“**”、第636***号商标“**”的注册所有权,上述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洗发液、护发剂。

2017年5月份起,被告人黄某甲租用本市东坑镇初坑小塘旧围286号出租屋作为加工点,在未经**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黄某乙一同为“诚哥”(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灌装带**、**、***、**等商标的不同型号洗发水,然后包装打包后使用一辆粤S42****东风风神面包车运走。

2018年1月24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获举报前往本市东坑镇初坑小塘旧围286号出租屋,查获假冒**、**等品牌多种型号洗发水共计3684瓶(价值158018.4元)、半成品空瓶204个及瓶头1箱、瓶盖2袋、纸箱及灌装器、热风器、透明胶布、封箱器、电子称、小货车等作案工具一批,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被害单位代表詹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等书证,假冒洗发水等物证,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一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决。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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