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99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8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8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村**民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341.85元购得btbt.tv影视网站(网站名称“BT电影天堂”),后指使被告人黄某乙在该网站上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谋利。同年12月,黄某甲以130025元将该网站转卖他人。
2016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以46350元回购上述网站,并继续指使被告人黄某乙上传侵权影视作品谋利。2017年12月,黄某甲将btbt.tv网站在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备案。2019年1月,黄某甲以28万元将该网站转卖给“天行者”(身份信息不详)。
民警于2019年3月13日在南宁市兴宁区**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次日,被告人黄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网站有侵权影视作品共计6360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南昌市公安局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0025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黄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鲤强
涂 坤
2019年12月1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3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区9号。
4.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4区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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