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下午,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治安大队及新坡派出所民警根据线报,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旁边查处一牌九赌场,现场抓获涉赌违法人员共计17人,扣押赌具一张麻将台、一副骨牌、两粒骰子、无人认领的赌资人民币370元,并从黄某甲身上搜获人民币8000元、黄某丙110元、黄某乙2000元、黄某己1070元、黄某戊3000元、吴某某500元、黄某辛1400元、黄某壬1000元、黄某癸415元、陈某某235元及手机一部。
经查,自2020年1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黄某丙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的新建房屋边利用骨牌及骰子等赌具设置赌博场所,以每场(庄家轮换一次)抽取利润50元至100元的方式提供给黄某甲、黄某乙等庄家开设赌场。庄家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轮流做利用骨牌及骰子等赌具以赌牌九的方式供参赌人员吴某某、黄某己、黄某辛、黄某壹等参与赌博,赌注每盘10元至200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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