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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覃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0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兰县三石镇**村**屯7号。2016年9月28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71992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7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黄XX、覃XX、覃XX、陈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甫玉、黄XX、覃XX、覃XX、陈X跟朋友陈子富、陈泽水、罗标等人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不夜城“XX”摊喝酒。5时许,与邻桌的黄X、罗XX、吴XX等人发生肢体冲突,陈XX被啤酒瓶砸伤额头。后黄甫玉、黄XX、覃XX、覃XX、陈X等人送陈泽水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6时许,被告人黄甫玉、黄XX、覃XX、覃XX、陈X等人发现罗XX、吴XX等十多人驾驶电动车至人民医院门口,随即叫陈X驾车去拿尖刀、斧头等至人民医院大门口对面公路边等候。随后,黄甫玉、黄XX、覃XX、覃XX四人从陈X驾驶的电动车上拿尖刀、斧头等,从巴马县人民医院大门口追赶罗XX、吴XX等人到巴马县人民政府大门前公路上,罗XX、吴XX等人见状即驾车逃跑未被追上,路过的行人纷纷恐慌躲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后,被告人黄XX、覃XX、覃XX、陈X于2020年7月22日主动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甫玉、黄XX、覃XX、覃XX、陈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甫玉、黄XX、覃XX、覃XX、陈X持凶器公然在公共场所追赶他人,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甫玉、黄XX、覃XX、覃XX、陈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浓波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作案工具:尖刀2把、斧头4把;

6.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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