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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袁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屯**(“****”)废旧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6********,壮族,文盲,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屯**(“****”)废旧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小区**栋**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5********,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小区**栋**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非法收购铜线等物品于2013年7月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罚款3000元。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曾因2019年6月16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7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巴马县看守所”入口附近自建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曾因犯掩饰隐瞒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某、莫某某、黎某某、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三十余次收购盗窃赃物价值共超过24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夫妻于2019年1月至同年9月22日间,明知黄某丙(已起诉)、黄某丁(已起诉)、黄某戊(已起诉)、黄杰(已起诉)、陆某某(已起诉)等人拿到二人在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屯**(地名“****”)经营废旧收购站出售的电缆线、变压器铜线、铝线等盗窃赃物来源不明,三十余次通过微信和现金支付方式****,之后大部分赃物被黄某甲、黄某乙转卖到外地废旧收购站,一小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收购的涉案赃物价值共241893.90元人民币,其中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民安大道电缆价值196352.9元人民币。案发后,黄某甲、黄某乙自动到案,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8月25日共同赔退60000元人民币给民安大道电缆失主,取得了谅解。

二、被告人袁某某两次收购盗窃赃物价值共39064.01元人民币,被告人莫某某参与收购盗窃赃物一次。

1、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莫某某夫妻明知黄某丙、黄某丁拿到二人在田东县乐德路经营废旧收购站出售的盗窃赃物铜芯电缆线来源不明,仍通过微信支付以10000元人民****,之后转卖。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缆价值18879.17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黄某丙、黄杰拿到二人在田东县乐德路经营废旧收购站内出售的盗窃赃物铜芯电缆线来源不明,又通过微信和现金支付以10400元人民币****,之后转卖。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缆价值20184.84元人民币。

案发后,袁某某、莫某某自动到案,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7月13日共同赔退20400元人民币给电缆失主,取得了谅解;于同年9月21日将18664元人民币退赔到本院。

三、被告人黎某某两次收购盗窃赃物价值共26899.49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4日,黄某丙、黄某丁盗窃得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民安大道铜芯电缆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某欲将该电缆继续售给袁某某被拒绝后,遂拿电缆到同城在田东县东宁大道出售给经营“二手钢材店”的被告人黎某某。黎某某明知二人拿到店出售的盗窃赃物铜芯电缆线来源不明,仍以3350元人民币予以收购。同月28日,黎某某明知黄某丙、黄某丁继续拿到店内出售的盗窃赃物铜芯电缆线来源不明,仍继续以11000元人民币收购。之后,两次收购得涉案电缆被黎某某转卖。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缆价值共26899.49元人民币。案发后,黎某某自动到案,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7月13日赔退14350元人民币给电缆失主,取得了谅解;于同年9月21日将12550元人民币退赔到本院。

四、被告人韦某某四次收购盗窃赃物价值超过1万余元。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至同月19日期间,明知黄某戊、黄某丁、黄某丙等人拿到其在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巴马县看守所”入口附近住房出售的盗窃赃物铝线、变压器铜线、电动机等物品来源不明,仍通过微信和现金支付共以3300元人民币****。之后韦某某将涉案赃物全部拿到巴马镇那桑屯口的“****”废旧收购站转卖给被告人黄某甲。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变压器、电动机价值共10651.90元人民币。案发后,韦某某自动到案,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8月25日分别赔退5000元人民币给变压器和电动机失主蒋某某、赔退3400元人民币给电动机失主田世明,取得了两失主的谅解;于同年9月21日将2780元人民币退赔到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某、莫某某、黎某某、韦某某分别对各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某、莫某某、黎某某、韦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文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屯**自营的废旧收购站;被告人袁某某、莫某某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小区**栋**号房;被告人黎某某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镇**路**号;被告人韦某某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巴马县看守所”入口附近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公安机关讯问光碟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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