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镇**村**号。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镇**村**号。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黄某乙、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康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大余县境内非法发放“高利贷”。对未按期偿还高利贷的债务人,康某甲、刘某某等人安排黄某甲、肖某某、黄某乙等人采用威胁恐吓、跟守滋扰等方式向债务人强行索取债务,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经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加工厂”的经营者罗某甲通过刘某某陆续向****公司借高利贷人民币4万元,月利息7分。债务到期后,罗某甲无力偿还本息,刘某某等人催收本息未果后,便让黄某甲组织人员向罗某甲催债,黄某甲纠集了肖某某、黄某乙。2017年底的一天,刘某某、黄某甲、肖某某、黄某乙四人一同来到加工厂催债并与罗某甲发生争吵,黄某甲、肖某某、黄某乙动手按住罗某甲,罗某甲挣脱后往外跑,黄某甲手持柴刀,黄某乙、肖某某手持石头追逐罗某甲。罗某甲被迫答应三日内还款,黄某甲等人放下柴刀、石头离开。罗某甲迫于压力三日内将该厂出售归还本息。事后,肖某某、黄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2、2015年左右,康某乙通过刘某某陆续向****公司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月利息10分。债务到期后,康某乙无力偿还本息,刘某某多次带人到康某乙家中催债。2017年底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得知康某乙在大余县城,便纠集黄某甲找到康某乙,并将其带至****公司二楼办公室,采取威逼、胁迫、拘禁的方式向康某乙催收本息人民币6.9万元,但康某乙不同意该本息数额。次日凌晨3时许经康某甲到达公司协调,康某乙写下一张人民币五万余元的借条,才被允许离开。
3、2015年下半年,罗某乙在网上投资虚拟币“蒂克币”,但其无本金,便以林权证抵押向康某甲借高利贷人民币20万元,月息5分,康某甲将时价20万元的网络虚拟币“蒂克币”转给罗某乙。“蒂克币”行情下跌,“蒂克币”平台关闭,罗某乙无力还款,康某甲多次催收本息未果。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康某甲打电话叫罗某乙来****公司商谈还款事宜。罗某乙来到该公司后,康某甲、黄某甲等人威胁罗某乙不还款便不让其离开,罗某乙被迫答应先还人民币2万元利息,康某甲不同意,黄某甲便继续对罗某乙施压,要求罗某乙支付利息5万元。当晚10时许,刘某某前来公司协调此事。罗某乙离开后,康某甲让刘某某、黄某甲继续跟守滋扰罗某乙,罗某乙被迫躲在大余县公安局门口。
2019年3月13日,黄某甲主动到大余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乙、肖某某因本案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为强行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采用威胁恐吓、跟守滋扰等手段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根据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段宝泉
检察员:钟寿雷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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