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 1975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住湖北省应城市**镇**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镇,住湖北省孝感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乡,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组织卖淫;被告人聂某某、黄某乙、邓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战某某(绰号“战狼”)、王某某(绰号“军哥”)(均另案处理)通过租赁孝感市**街**路“**酒店”**楼从事组织卖淫活动,雇请被告人黄某甲在该酒店五楼负责安排、记录失足妇女上钟情况,并收取嫖资,通过提成获取报酬的方式雇请被告人聂某某、黄某乙、邓某某等人负责招揽嫖客。
2020年7月28日,公安民警在孝感市车站街城站路“**酒店”五楼将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失足妇女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当场查获,同时查获另一名失足妇女,并将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黄某乙、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 聂某某、黄某乙、邓某某的身份信息、微信截图、微信收款、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吴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黄某乙、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黄某乙、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黄某乙、邓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黄某乙、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铁 军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黄某乙、邓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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