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钦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钦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4********,壮族,初中文化,住钦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8********,壮族,初中文化,住钦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受他人雇佣以小汽车装货运输的方式将走私卷烟从大寺南间收费站附近运至贵台镇屯良村委下屯全村的、周某某住宅,由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将走私卷烟搬至、周某某家中进行存放,隔夜再由其他车辆运输到广东进行贩卖。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在搬运走私卷烟时被警方查获,当场在、周某某家中缴获芙蓉王、利群、硬盒红双喜、红双喜1906四个品牌的香烟共计27092条,其中利群牌香烟5768条、芙蓉王香烟9574条,双喜(硬盒经典)香烟4950条,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6800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这些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经钦北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上述涉案卷烟价值564318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受雇为他人运输、搬运未经许可的烟草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翔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777****、1837875****
3.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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