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68********,汉族,大学本科,广西崇左市**局科员,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乡**区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乡**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乡**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六安村**楼**号,现住址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六安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安微省安庆市,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南靖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靖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明知龙腾国际、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根本无法兑现,系虚假项目,仍帮助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发展下线、作虚假广告、收取钱财等,从中帮助骗取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受雇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指使,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架构中担任团级、师级财务部长等重要职位,负责为虚假项目被害人收取钱款及登记被害人信息,该团伙编造所谓的龙腾国际、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前后收取被告人黄某乙等下线报单,其中微信收取诈骗款项223321.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银行卡收取袁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谭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下线人员转入诈骗款项金额2851136.40元,合计帮助收取诈骗款项3074457.9元。被告人黄某甲从中抽取每人次约0.1元手续费,共收取手续费15000元。
2.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乙受雇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指使,负责为虚假项目被害人收取钱款及登记被害人信息,该团伙编造所谓的龙腾国际、北京五祥基金会、富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乙前后收取下线收取报单款项270094.45元,黄某乙收取款项后再转给上线黄某甲、刘某某以及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黄某甲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3、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受雇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指使,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架构中担任团长、群主等重要职位,负责管理和发展会员,并在微信群中宣传虚假项目、鼓吹这些项目有巨额回报、为虚假项目被害人收取钱款等,该团伙编造所谓的龙腾国际、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马铃薯项目、华夏基金会、民联慈善基金会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前后从下一级统计被告人黄某乙、王某某等人收取诈骗款项180518.1元,被告人刘某某收取被害人钱款从中抽取每人次约0.5元手续费,从中获利1600余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受雇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指使,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架构中担任团长、群主等重要职位,负责管理和发展会员,并在微信群中宣传虚假项目、鼓吹这些项目有巨额回报、为虚假项目被害人收取钱款等,该团伙编造所谓的龙腾国际、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马铃薯项目、华夏基金会、民联慈善基金会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帮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收取诈骗款项50935元,从中抽取每人次约0.2元手续费,从中获利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参与民族资产诈骗数额共计3074457.9元,黄某乙参与民族资产诈骗数额共计270094.95元;刘某某参与民族资产诈骗数额共计180518.1元;王某某参与民族资产诈骗共计50935元。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均于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说明、提取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欧某某、戴某某、张某某、雷某某、严某某、陈某乙、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漳州新兴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两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以虚构项目、发展项目方式,骗取他人财产,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乙、刘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丽容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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