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忻城县,捕前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曾用名:黄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忻城县,捕前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丙驾驶一辆无蓬铁皮船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鱼杆、捞鱼网等电鱼工具,由黄某甲开船并掌控电鱼杆的开关电鱼,黄某丙负责用捞鱼网打捞电得的鱼,二人沿着红水河从合山市忻城县**镇一路电鱼至红水河合山市河段**电厂附近处,后被前来查处的合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二被告人所电得的渔获物共计17.7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鱼获物等;2. 书证:户籍证明等;3.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戊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黄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均起了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各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5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丙拘役5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美谢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6份及证据材料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