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是4521221991********,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1********,壮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等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2018年8月开始,黄某丙在横县**镇**村**多次接受参赌人员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等人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赌博投注,然后将赌注的赌资等上报给上线黄某甲,并为黄某甲与参赌人员之间的输赢结算提供便利,黄某甲按上报赌资金额一定比例提成给黄某丙。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黄某丙上报给黄某甲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76900元。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谢某甲(已判决)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谢某甲在横县**镇**村多次接受参赌人员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等人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赌博投注,然后将赌注赌资等上报给上线黄某甲,并为黄某甲与参赌人员之间的输赢结算提供便利,黄某甲按上报赌资金额一定比例提成给谢某甲。上述期间,谢某甲上报给黄某甲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3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结伙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均超过50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