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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丙等3人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西凌某某**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6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西凌某某**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黄某戊),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6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西凌某某**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在凌某某**镇**社区**小区**号的自家吃饭喝酒,饭后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等多人不顾当时新冠肺炎疫情严峻的形势,仍在自家聚集多人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日22时许,凌某某公安局民警黄某己、阮某某等人依法到现场对聚众赌博进行查处,民警到现场后表明身份并指令涉赌人员接受检查,但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拒不配合,与民警发生争执并辱骂、推搡、威胁民警,导致现场混乱,民警见状呼叫警力增援。期间,黄某甲扯下民警黄某己的口罩并推搡和动手要打民警,黄某丙就地大便并手抓民警阮某某的面部、颈部和扯掉警服肩章上的执法记录仪,造成阮某某面部、颈部软组织受伤,黄某丁对要控制其的民警进行推搡并自行头部撞击地面予以威胁民警,直到增援的警力到达现场才合力将三人控制,黄某甲因反抗造成民警黄某庚的右手手背软组织受伤。经鉴定,阮某某、黄某庚的伤势均不构成轻微伤。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疾病证明等书证;

凌某某、黄某辛等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丽花 

   书记员: 刘金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三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均住广西凌某某**镇**社区**小区**号。黄某甲联系电话:1777764****、黄某丙联系电话:1827862****、黄某丁联系电话:1351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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