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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丙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87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法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3********,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社区**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91********,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股东,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8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严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严某某经共同商议,以湖南星火帮扶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地点,招聘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担任主播或业务员进行网络直播业务。安排业务员以“赵文婷”、“赵琳”等虚构人设根据事先制定的6天话术内容在微信上与不特定男性被害人暧昧聊天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自己找到主播工作但需要完成3天试播考核任务的理由,以考虑发展男女朋友为诱饵,让被害人到啾哩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并进行充值和刷礼物以骗取被害人钱款。其间,黄某甲、黄某丙、严某某等人共计骗取被害人殷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钱款6.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经啾哩直播平台返利后实际获利5.9万元左右。

其中,被告人黄某甲、严某某均系公司股东参与分成,并从事部分业务员或会计工作;被告人黄某丙具体负责该直播项目的实施;被告人罗某某以“赵文婷”身份进行直播并兼任业务员,涉案金额5.6万元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任业务员,涉案金额1万元左右。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啾哩后台直播数据、聊天记录、公司直播项目文件、公司收入汇总表、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严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及同案犯朱某某、廖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严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严某某、罗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严某某、罗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罗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均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严某某现被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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