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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丙等人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街**号楼**室。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同年8月30日、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同年9月30日、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同年10月30日、2019年1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纪某某酒后与朋友林某某在尤某某西城镇政府斜对面的**小吃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误以为会认识隔壁**小吃店吃面的“阿沫”,便对“阿沫”喊叫,与“阿沫”同桌的王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从“阿沫”口中得知并不认识被告人黄某甲后,便警告被告人黄某甲不要乱叫。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再次朝“阿沫”喊叫,王某某、张某某再次警告被告人黄某甲,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纪某某先是持塑料凳子与王某某、张某某在小吃店门口街道上互砸,随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与王某某扭打,被告人纪某某持铁制垃圾斗与张某某扭打。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黄某丙持碎碗片与被告人纪某某继续追赶已经准备离去的王某某、张某某,后被王某某、张某某和开车经过的刘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打斗造成被告人纪某某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右手中指指深、浅屈肌腱断裂,被告人黄某甲右耳后头皮裂伤。经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纪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丙、纪某某、黄某甲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已与王某某、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疗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2019)闽0426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2008)尤刑初字第**号、(2014)尤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尤某某公安局尤公(西城)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某某拘留所尤拘收字[2018]**号执行回执、尤某某拘留所拘解字**号解除拘留证明书、行政罚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罗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19]**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纪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1月19日

附:

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

被告人黄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987****)。

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083****)。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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