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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丁聚众斗殴)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69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3********,壮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

被告人黄某丁,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

以上两名犯罪嫌疑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5月27

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均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丁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酒吧喝酒,黄某丁、黄某丙离开酒吧。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黄某某与骆某某、林某某、林某丙等人发生口角。后黄某乙纠集黄某丁、黄某丙到**酒吧门口准备斗殴。被告人黄某丁后又纠集被告人黄某甲到现场参与斗殴。后黄某乙、黄某丙持铁甩棍殴打被害人骆某某,黄某丁持雪糕筒殴打骆某某、谢某某、林某丙,黄某甲等人对骆某某等人拳打脚踢。经鉴定,骆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6日3时许,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丁。同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号**房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丁、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丁、黄某甲均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提审笔录复印件两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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