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马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永春县******号,住永春县****一期****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80821553X,汉族,初中,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一期**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一期**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30218303X,汉族,初中,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永春县**镇**一期**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马某某、赵某某、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春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马某某建立“大诚26”QQ群,利用机器人软件,以“澳洲幸运5”高频彩的开奖结果为依据,组织他人在QQ群内参与赌博。同时雇佣被告人黄某乙、陈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操作机器人软件,通过支付宝收付赌资。其间,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分别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该QQ 群的赌资结算。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马某某、赵某某、黄某乙通过上述QQ群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4980009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马某某、赵某某、黄某乙在永春被抓获。当场扣押微型机1台、苹果手机3部、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赌博报表、租屋合同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郭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马某某、赵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马某某、赵某某、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组建QQ群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庆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的电脑、手机等物品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