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钦南区**街**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钦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钦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后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其隐瞒已婚状态,以恋爱谈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2018年底,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害人黄某乙相识。2019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先后二次到黄某乙家里相亲,第一次向男方索要现金3000元,第二次去男方家里的时候,向男方索要现金6000元。此外,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每次与男方见面都收受男方家属红包,红包累计金额达到2100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与被害人黄某丙谈恋爱为由,向黄某丙索要财物共5000多元钱。
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以谈婚为由,与被害人周某某交往,期间黄某甲以自己生病、家人生病、家中装修等为由向周某某索要财物,周某某被黄某甲索要财物共计72980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以与被害人农某某以谈恋爱为由,向农某某索要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9000多元钱。
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以与被害人黄某丁和谈恋爱为由,向黄某丁和索要现金等财物共计27550元。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以与被害人黄某戊谈恋爱为由,向黄某戊索要现金、衣服等财物共计5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转帐记录;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想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颜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现在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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