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住广西田某某**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被告人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为了牟利及以贩养吸,与一名平马镇靖逸村外号叫“某某丁”的人(另案处理)购买了6克海洛因毒品,从中多次贩卖毒品给韦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等人。
1、2019年7月23日至26日期间,韦某甲三次在田某某环城路嘉鹏汽车修理厂门口路边、新汽车站对面加油站附近向黄某甲购买各100元的海洛因毒品。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韦某甲分别将100元现金交给黄某甲,黄某甲将价值100元的海洛因交给韦某甲。
2、2019年7月26日至28日期间,黄某乙四次在田某某上法廉租房小区门口向黄某甲购买各价值100元、200元不等的毒品海洛因。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后,黄某乙先使用微信红包将毒资转****,黄某甲将准备好毒品海洛因交给黄某乙。
3、2019年7月22日至29日期间,李某某四次在田某某**小区**栋**单元**号黄某甲住所**。李某某来到黄某甲所住的上法廉租房室内,将现金交给黄某甲,黄某甲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当场在黄某甲租房内吸食。
4、2019年7月29日上午,韦某甲从老家出来到田某某城联系黄某甲购买毒品吸食,11时左右,到了田东新汽车站附近正好碰到黄某甲开一辆电动车,韦某甲跟黄某甲一起坐电车到平马镇**廉租房**栋**单元**楼黄某甲所住屋内。黄某甲告知韦某甲,认为其可能被公安机关布控,需要立即将屋内藏匿的30粒毒品和作案工具进行转移。韦某甲立即协助黄某甲逃跑并携带黄某甲的贩卖毒品工具微型电子称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一起逃窜。在逃跑过程中,黄某甲、韦某甲被田某某公安局禁毒民警抓获。
5、2019年7月19日中午11时许,韦某乙在田某某平马镇建筑工程公司大门右侧的一家煤气站门口,见到一辆摩托车的车钥匙挂在电门上,韦某乙发现后就立马坐上摩托车,启动摩托车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当天把该摩托车开回老家**镇使用。后因没钱吸毒,韦某乙便将该摩托车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韦某甲。经田某某发展与改革局评估,涉案的摩托车在基准日的零售价格为400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韦某甲明知他人系正在被抓捕的毒品犯罪分子,仍帮助他人转移赃物、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韦某甲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韦某乙的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4-5年;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拘役4-6个月;判处被告人韦某乙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汉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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