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暂住武义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镇**村**号,暂住武义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中午11时40分许,雷某乙(另案处理)无证驾驶机动车载着黄某甲、韦某某、孔某某行驶至武义县王毛山村路口附近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被告人黄某甲为帮助妻子雷某乙逃避交通事故责任,在现场找韦某某顶替雷某乙当肇事司机处理事故,之后黄某甲在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事故调查时,又提供虚假证言谎称肇事司机为雷某甲。当日下午,被告人雷某甲在明知姐姐雷某乙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帮助雷某乙逃避事故责任,提出由其顶替雷某乙去处理该事故,并在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提供虚假证明谎称是其驾驶车辆在武义县王毛山村路口发生此次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于当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结婚证等;
2.证人雷某乙、吴某某、韦某某、孔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杭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方式159********)、雷某甲(联系方式15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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