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3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7198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乡**村**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丹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镇**村**委**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6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乡**村**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8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21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7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沈某甲、龙某某、梁某甲、许某某、唐某某、黎某甲、苏某甲、黄某乙、连某某、余某某、黎某乙、雷某某、周某甲、马某某、潘某甲、沈某乙、吴某某、林某某、熊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黄某甲等27名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是传销团伙,以天津市为据点,通过互联网聊天等方式引诱参与人缴纳入门费加入,购买“产品”晋升等级。因国家加强对传销违法活动的打击,“**公司”难以维持日常开销,逐步演变为假扮年轻女性,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与被害人聊天,以建立恋爱关系为饵,用看病、购物、购买车票等多种理由要求被害人转账,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用于购买“**公司产品”升级或用于个人消费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
“**公司”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等级别。被告人黄某甲任职主任,管理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沈某甲三名主管(也称“家长”),向三名主管传达“**公司”的指令。陈某甲、李某甲、沈某甲三人管理各自支点的成员。上述三支点实行主管管理,同吃同住制度,要求成员每日缴纳9元作为共同生活费。“**公司”安排老成员向新成员传授假扮年轻女性行骗的方法,并在各支点均安插了一定数量的女成员,协助男成员与被害人进行微信语音聊天或电话聊天。为稳定成员情绪,方便成员间进行“交流”等目的,黄某甲等人还不定期安排成员在上述三支点间交换流动,互通犯罪经验。
被告人黄某甲以“**公司”为平台,组织成员实施电信诈骗,共骗取141006.64元,其中陈某甲管理支点骗取71543.06元,李某甲管理支点骗取37063元,沈某甲支点骗取32400.58元,具体如下:
1、 陈某甲支点诈骗71543.06元
被告人陈某甲支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公路**商厦**座后面**宿舍**栋**单元**房,成员包括被告人龙某某、梁某甲、许某某、唐某某、黎某甲、苏某甲、黄某乙、连某某、余某某等人。该支点诈骗71543.06元,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直接诈骗3550元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的微信号,在被告人苏某甲的帮助下与被害人黄某己聊天。取得黄某己的信任后,陈某甲、苏某甲于2019年12月份骗取黄某己3550元。
(二) 被告人龙某某直接诈骗2810元
1.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九天”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周某乙聊天。取得周某乙的信任后,龙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2日陆续骗取周某乙2000元。
2.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的风车”的微信号与被害人罗某某聊天。取得罗某某的信任后,龙某某从2019年5月份开始陆续骗取罗某某810元。
(三)被告人梁某甲直接诈骗8521.89元
1.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梁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生活”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武某乙聊天。取得武某乙的信任后,梁某甲从2019年5月份开始陆续骗取武某乙500元。
2.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梁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生活”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比某某聊天,取得比某某的信任后,梁某甲从2019年7月份开始陆续骗取比某某8021.89元。
(四)被告人许某某直接诈骗12172元
1.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谁懂”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魏某某聊天。取得魏某某的信任后,许某某于2019年7月份至8月份骗取魏某某3300元。
2.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谁懂”的微信号与被害人董某某聊天。取得董某某的信任后,许某某从2019年9月份开始陆续骗取董某某900元。
3.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谁懂”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孙某某聊天。取得孙某某的信任后,许某某从2019年8月份开始陆续骗取孙某某1000元。
4.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谁懂”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兰某某聊天,取得兰某某的信任后,许某某从2019年7月份开始陆续骗取兰某某2620元。
5. 2019年8月下旬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谁懂”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刘某甲聊天,取得刘某甲的信任后,许某某从2019年9月份开始骗取刘某甲1300元。
6.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谁懂”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刘某乙聊天,取得刘某乙的信任后,许某某从2019年8月份开始陆续骗取刘某乙1700元。
7.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谁懂”的微信号与被害人赵某某聊天,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后,许某某于2019年3月份至12月份陆续骗取赵某某1352元。
(五)被告人唐某某直接诈骗2130元
1.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的微信号与被害人王某甲聊天。取得王某甲的信任后,唐某某从2019年10月份开始陆续骗取王某甲500元。
2.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邓某某聊天。取得邓某某的信任后,唐某某从2019年11月份开始陆续骗取邓某某730元。
3.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的微信号与一名微信昵称为“**天涯”的男子聊天。取得“**天涯”的信任后,唐某某2019年10月31日骗取“**天涯”900元。
(六)被告人黎某甲直接诈骗6194.5元
1.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黎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慧”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杨某甲聊天。取得杨某甲的信任后,黎某甲于2019年3月份至12月份期间陆续骗取杨某甲1704元。
2.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黎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慧”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张某甲聊天。取得张某甲的信任后,黎某甲从2019年8月份开始陆续骗取张某甲4487.14元。
(七)被告人苏某甲直接诈骗3550元,协助其他人实施诈骗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的微信号,在被告人苏某甲的帮助下与被害人黄某己聊天。取得黄某己的信任后,陈某甲、苏某甲于2019年11月份骗取黄某己3550元。
除上述行为外,该支点成员在行骗过程中若需要与被害人手机通话或微信语音聊天,均不时要求苏某甲提供帮助。
(八)被告人黄某乙直接诈骗4720.34元,协助其他人实施诈骗
1.2019年3月份左右,黄某乙假扮年轻女性,使用昵称为“**追梦人”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陈某乙聊天。取得陈某乙的信任后,黄某乙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陆续骗取陈某乙2620.34元。
2. 2019年6月份左右,黄某乙假扮年轻女性,使用昵称为“**莓”的微信号与被害人苏某乙聊天。取得苏某乙的信任后,黄某乙从2019年6月开始陆续骗取苏某乙2100元。
除上述行为外,该支点成员在行骗过程中若需要与被害人手机通话或微信语音聊天,均不时要求黄某乙提供帮助。
(九)被告人连某某直接诈骗25609.07元
1.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连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恋爱”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钟某某聊天。取得钟某某的信任后,连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陆续骗取钟某某24503.2元。
2.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连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恋爱”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杨某乙聊天。取得杨某乙的信任后,连某某从2018年10月份开始陆续骗取杨某乙1105.87元。
(十)被告人余某某直接诈骗5835.26元
1.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余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有你”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江某甲聊天。取得江某甲的信任后,余某某从2018年4月份开始陆续骗取汪某甲4018.92元。
2.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余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有你”的微信号与被害人胡某某聊天。取得胡某某的信任后,余某某从2018年4月份开始陆续骗取胡某某613.14元。
3.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余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有你”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廖某某聊天。取得廖某某的信任后,余某某于2018年7月至12月陆续骗取廖某某705.2元。
4.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余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有你”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黄某辛聊天。取得黄某辛的信任后,余某某于2019年中旬骗取黄某辛498元。
二、李某甲支点诈骗37063元
被告人李某甲管理支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公寓**号楼**单元**房,成员包括黎某乙、雷某某、周某甲、马某某、潘某甲、庄某某、何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现查明该支点共诈骗37063元,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直接诈骗3952元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般若”的微信号与被害人何某乙聊天。取得何某乙信任后,李某甲于2019年4月14日至9月30日陆续骗取何某乙3952元。
(二)被告人黎某乙直接诈骗3287元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黎某乙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就是”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卢某甲聊天。取得卢某甲信任后,黎某乙于2019年5月10日至6月8日陆续骗取卢某甲3287元。
(三)被告人雷某某直接诈骗7950元
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幸福”的微信号与被害人窦某某聊天。取得窦某某信任后,雷某某于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2月21日陆续骗取窦某某7950元。
(四)被告人周某甲直接诈骗4780元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有你”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闫某某聊天。取得闫某某信任后,周某甲于2019年8月17日至10月12日陆续骗取闫某某4780元。
(五)被告人马某某直接诈骗3100元
1.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笑”的微信号与被害人熊某乙聊天。取得熊某乙信任后,马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至9月7日陆续骗取熊某乙2100元。
2.2019年9月,马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笑”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李某丙聊天。取得李某丙信任后,马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至 26日陆续骗取李某丙1000元。
(六)被告人潘某甲直接诈骗6180元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潘某甲假扮年轻女性,使用昵称为“**了你”的微信号,自称“潘某甲”假装与被害人凌某某聊天。取得凌某某信任后,潘某甲于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9日陆续骗取凌某某6180元。
(七)庄某某(另案处理)直接诈骗3114元、何某某(另案处理)直接诈骗4700元
庄某某、何某某加入诈骗团伙后,通过互联网聊天工具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人关系,其后编造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2019年6月至12月,骗取被害人李某丁964元人民币及vivo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300元),骗取被害人陆某某2150元人民币;2019年9月至10月,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某4700余元人民币。
三、沈某甲支点诈骗32400.58元
被告人沈某甲管理支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屯**号**单元**房,成员包括沈某乙、吴某某、林某某、熊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农某某等人。现查明该支点共诈骗32400.58元,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甲直接诈骗6127.7元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沈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无悔”的微信号与被害人王某乙聊天。取得王某乙信任后,沈某甲于2019年8月28日至10月17日陆续骗取王某乙6127.7元
(二)被告人沈某乙积极配合同伙实施诈骗
被告人沈某乙系沈某甲妹妹。沈某乙2019年9月份加入诈骗团伙,日常除协助沈某甲进行支点的管理外,还利用女性身份,多次积极协助黄某丁、熊某甲、李某乙、黄某戊、农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发微信语音信息及与被害人通话,骗取被害人钱某某。
(三)被告人吴某某直接诈骗任某某2200元,积极配合同伙实施诈骗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昵称为“**寒霜”微信号(W1305803****)与被害人任某某聊天。取得任某某信任后,吴某某以妈妈需要看病等理由骗取任某某2200元。
除上述行为外,与沈某乙的行为相似,吴某某利用女性身份,多次积极协助其他成员向被害人发微信语音信息及与被害人通话,骗取被害人钱某某。
(四)被告人林某某直接诈骗 3055.2元
1.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忆”的微信号与被害人王某丙聊天。取得王某丙信任后,林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至12月2日陆续骗取王某丙2855.2元。
2.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忆”的微信号与被害人王某丁聊天。取得王某丁信任后,林某某于2019年11月份骗取王某丁200元。
(五)被告人熊某甲直接诈骗 3695元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熊某甲在快手APP上接触被害人杨某丙后,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昔比”的微信号与杨某丙聊天。取得杨某丙信任后,熊某甲从2019年4月4日开始陆续骗取杨某丙1665元。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熊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好远”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梁某乙聊天。取得梁某乙信任后,熊某甲于2019年8月28日至9月29日陆续骗取梁某乙700元。
3.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熊某甲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昔比”、“**忆”等微信号与被害人聊天,于2019年3月24日至26日骗取微信昵称为“**分”的男子490元;于2019年12月21日骗取微信昵称为“**一万年”的男子540元;于2019年12月18日至19日骗取微信昵称为“**无悔”的男子300元。
(六)被告人黄某丙直接诈骗3491元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丙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龙”的微信号,与被害人王某戊聊天。取得王某戊信任后,黄某丙陆续骗取王某戊2291元。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丙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女子”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周某丙聊天。取得周某丙信任后,黄某丙于2019年11月20日骗取周某丙1200元。
(七)被告人黄某丁直接诈骗3838元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丁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不弃”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潘某乙聊天。取得潘某乙信任后,黄某丁于同月骗取潘某乙818元。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丁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开始”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卢某乙聊天。取得卢某乙信任后,黄某丁于2019年10月17日至12月22日,陆续骗取卢某乙约2500元。
3.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丁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不弃”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黄某壬聊天。取得黄某壬信任后,黄某丁于2019年10月20日、10月25日骗取黄某壬520元。
(八)被告人黄某戊直接诈骗4981.54元
1.2019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戊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雨下”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陈某丙聊天。取得陈某丙信任后,黄某戊于2019年9月18日、19日骗取陈某丙1200元。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戊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雨下”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陈某丁聊天。取得陈某丁信任后,黄某戊于2019年9月18日、19日骗取陈某丁2181.54元。
3.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戊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雨下”的微信号与被害人苏某丙聊天。取得苏某丙信任后,黄某戊于2019年10月3日骗取苏某丙1600元。
(九)被告人李某乙直接诈骗 850元、手机一台
1.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乙在沈某乙等人的帮助下,假扮女性“**翔”,使用微信与被害人刘某丁聊天。取得刘某丁信任后,李某乙骗取刘某丁452.58元与手机一台。
2.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乙在沈某乙等人帮助下,使用上述类似方法实施诈骗,于2019年11月19日骗取微信昵称为“**爹T”的被害人50元,11月28日骗取微信昵称为“**谓”的被害人转账300元,12月19日骗取微信昵称为“**之巅”的被害人转账50元。
(十)被告人农某某直接诈骗4162.14元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农某某假扮女性,使用昵称为“**你”的微信号与被害人张某乙聊天。取得张某乙信任后,农某某于2019年8月至12月陆续骗取张某乙4200元。
上述27名被告人组成电信诈骗集团,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除上述直接诈骗所得外,各人还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各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3000元。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三个“**公司”电信诈骗窝点,抓获27名被告人,起获笔记本、手机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己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沈某甲、龙某某、梁某甲、许某某、唐某某、黎某甲、苏某甲、黄某乙、连某某、余某某、黎某乙、雷某某、周某甲、马某某、潘某甲、沈某乙、吴某某、林某某、熊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农某某等27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数额较大,27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梁某甲、许某某、唐某某、黎某甲、苏某甲、黄某乙、连某某、余某某、黎某乙、雷某某、周某甲、马某某、潘某甲、沈某乙、吴某某、林某某、熊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农某某等2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等27人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6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沈某甲、龙某某、梁某甲、许某某、唐某某、黎某甲、苏某甲、黄某乙、连某某、余某某、黎某乙、雷某某、周某甲、马某某、潘某甲、沈某乙、吴某某、林某某、熊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农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7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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