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陈某甲盗窃案)_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2004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石坪路北*巷****号,见该房大门没上锁,且一楼无人只有一人在二楼,便进入该民居并躲藏在一楼的厕所内。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趁屋主熟睡后,将被害人黄某乙琴停放在一楼客厅的一台价值3290元的银灰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当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以8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2019年5月8日上午,民警在河源市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当日中午,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甲指引下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缴获被害人黄某乙琴被盗的摩托车。案破后,该赃物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黄某乙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2.证人陈某乙钦、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琴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19年7月25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