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陈某甲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号。因犯有抢劫罪于2009年2月3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故意伤害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填,绰号和尚,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故意伤害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旋,绰号碰毛,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200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故意伤害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海、李某甲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海与张某某在棉湖湖西村老寨发生纠纷,张某某叫李某丙壹到现场,后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海在湖西村老寨与李某丙壹发生冲突,黄某甲使用一根伸缩棍对被害人李某丙壹实施殴打;李某丙壹躲避到附近一巷子里后,黄某甲、陈某甲海追上对其拳打脚踢;随后赶来的被告人李某甲旋驾驶摩托车对蹲在地上的李某丙壹实施撞击。过程致李某丙壹身上不同部位受伤。经鉴定,李某丙壹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后,陈某甲海、黄某甲、李某甲旋与李某丙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李某丙壹3.4万元)。2020 年3 月17 日陈某甲海、黄某甲、李某甲旋三人到公安机关自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视频截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单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张某某、黄某丙钦、黄某丁泉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丙壹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陈某甲海、黄某甲、李某甲旋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陈某甲海、黄某甲、李某甲旋、黄某丙钦、黄某丁泉、李某丙壹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海、黄某甲、李某甲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海、黄某甲、李某甲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丙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视频光碟1张,伸缩棒1根,另附材料若干。
3.《认某某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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