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0198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镇**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2时33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20****号的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信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粤玻实业有限公司路段时,遇被告人陈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卢某某沿乐信路由北往南驶至,两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和卢某某受伤以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3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被害人卢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和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被害人卢某某治疗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也垫付了部分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宏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敏华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栋**号,联系电话:1370308****;被告人陈某甲宏被取保候审,现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联系电话:1787862****;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散页二份、光盘二张及证人名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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