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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郑某甲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某甲,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浙江省乐清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乐清市**局在职人员,户籍所在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3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潘某某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购买诈赌设备(特制麻将牌、隐形眼镜等),利用该诈赌设备及打手势暗号要牌的方法在乐清市**村**棋牌室梁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对其他参赌人员进行诈赌。至2018年12月26日止,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潘某某等人共骗取参赌人员款项至少达27090元。2018年12月25日,因潘某某诈赌被发现,被告人郑某甲、潘某某共退款18.5万元许。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乐清市**镇**巷内路面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在乐清市**街旁被抓获;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10月23日在乐清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刘某某、郑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钱某某、黄某丁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光盘、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焙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潘某某系初犯,且已退还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潘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律师工作记录表叁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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