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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郑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2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 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开始,由王某丁、王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出资,金某某、阮某某(均另案处理)承租了黄岩区劳动南路924号为门面,对外以“黄岩金钱贷”名义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放贷模式一般是先扣除砍头息、手续费、押金费、家访费、介绍费等费用,并以“行规”为由要求借款人分别签订虚高本金的借条和虚高本金的借款协议,要求借款人以“点日”或“点渣”的形式还本付息,在借款人无力支付时,“黄岩金钱贷”通过电话、上门、隐瞒实际借款金额和已还本息的事实,利用虚高借条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催讨债务。其中金某某系“黄岩金钱贷”的负责人,阮某某系主管,戴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某系业务人员,负责招揽客户,被告人黄某甲系财务人员,负责借款流转,两被告人有时亦参与家访及上门催收债务。“黄岩金钱贷”一般使用被告人黄某甲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75********)进行放贷活动,该银行卡流水显示扣除先期各种费用后实际支付的出借资金约100万元,先期扣除的包括砍头息、手续费、押金费、家访费、介绍费等各种费用约35余万元,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额共有55余万元,其中虚高金额为30余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李某甲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后继续支付本息约14300元。

2、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黄某乙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已还清本息,被告人金某某等人从中获利1700元;2018年1月21日,被害人黄某乙再次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94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继续支付利息约2000元后无力支付。2018年4月30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黄某乙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双方经调解后被害人黄某乙未按时还款,2018年6月25日以2万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3、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方某甲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5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107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3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继续支付本息约4200元后无力还款。2018年3月21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方某甲支付60000元本金及利息,庭审期间戴某某变更诉求为3万元本金及利息,双方调解为20000元,后被法院以可能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向“黄岩金钱贷”借款8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56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16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3月21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张某某支付32000元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4月25日变更诉求为16000元本金及利息,后被法院以可能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牟某某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3月21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牟某某支付20000元本金及利息,后被法院以可能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继续支付本息至少3000元。2018年4月16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4月25日变更诉求为2万元本金及利息,后胜诉。

7、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胡某某经被告人郑某某介绍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已还清本息,从中获利1700元;2018年 1 月 16日,被害人胡某某再次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沿用第一次的借款协议和借条,继续支付本息至少2500元后无力支付。2018年4月28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胡某某支付40000元本金及利息,因双方私下调解(约定胡某某先支付6000元,余款7000元年底支付)撤诉。后因案发,被害人胡某某未继续支付余款7000元。

8、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向“黄岩金钱贷”分别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均为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4月12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叶某某、陈聪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后于2018年5月30日撤诉;又于2018年4月16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变更诉求为2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9、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屠某某向“黄岩金钱贷”借款2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145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为4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后继续支付本息至少6300元。2018年5月3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屠某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后于2018年5月28日撤诉。

10、2018年1月2日,被害人杨某某向“黄岩金钱贷”借款2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18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3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后继续支付本息约16100元;2018年2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再次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后继续支付本息等费用约10100元。2018年4月23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杨某某归还2018年1月2日和2018年2月24日借款的本金共计50000元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1、2018年1 月4 日 和2018 年2 月 26日,被害人王某甲经被告人郑某某介绍分别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均为7300元,均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已还清本息,从中获利3400元;2018年4月9日,被害人王某甲再次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另支付了手续费、介绍费508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5月 3 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王某甲归还20000元本金及利息,后于2018年5月28日撤诉。

12、2018年1月4日,被害人蒋某某、李某丙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后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借款10000元,沿用第一次的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4月16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蒋某某、李某丙归还40000元本金及利息,后于2018年4月28日撤诉。

13、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陈某甲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4月28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陈某甲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后于2018年5月11日撤诉。

14、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林某某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4月12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林某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后于2018年5月30日撤诉。

15、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屠某某帮童某某向“黄岩金钱贷”借款2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14600元,另支付了家访费5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4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继续支付利息约7000元后无力支付。2018年4月24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屠某某归还40000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6、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李某乙向“黄岩金钱贷”借款2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146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4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继续支付本息约8000元后无力支付。2018年4月9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李某乙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案发后,阮某某等人继续收取了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左右,出具了结案证明,该案执行完毕。

17、2018年2月5日左右,被害人王某乙经被告人郑某某介绍向“黄岩金钱贷”借款8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约5600元,继续支付本息2300元左右;2018年2月26日,被害人王某乙再次向“黄岩金钱贷”借款1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7300元,另支付了介绍费约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1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2018年4月11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王某乙归还2018年2月26日借款的2万元本金及利息,双方自行调解后撤诉。因调解后被害人王某乙未支付,戴某某又于2018年5月14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王某乙归还1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王某乙已支付1万元。2019年1月12日,戴某某又持该借条以苏州融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王某乙归还1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8、2018年3月5日,被害人王某丙经被告人郑某某介绍向“黄岩金钱贷”借款8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5800元,另支付家访费300元,分别签订了借款额均为16000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继续支付了本息、滞纳金约4800元后无力支付。2018年4月23日,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王某丙支付32000元本金及利息,后胜诉。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黄岩区沙埠镇唐山寺村寺前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黄岩区人民法院移送函、扣押清单及照片、黄某甲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75********)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柯某某的陈述、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黄某乙、方某甲、张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屠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李某丙、屠某某、童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阮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阮某某、戴某某、被害人李某甲、黄某乙、张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屠某某、王某甲、屠某某、童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证人方某乙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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