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无,绰号“阿秋”、“南哥”,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平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19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绰号“大哥”,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平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19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平南县公安局批准 ,于2020年8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 , 2020年9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平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19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丙,曾用名唐某丁,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平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19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无,绰号“肥佬儿”,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平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19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丙、黄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0时许,李某、唐某丙、唐某甲、唐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在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平丹路好友汇酒吧大厅内K06卡座喝酒,唐某甲看见有一名绰号叫“阿福”的男子站在K06卡座沙发后面的高台,心里感觉不舒服,唐某甲叫“阿福”站旁边一点,“阿福”不听,唐某甲用左手将“阿福”推倒退到走道上。和“阿福”等人一起饮酒的郑某某等人围上来质问唐某甲,双方开始互相谩骂对方,接着开始互殴,双方都有几个人加入一起互相殴打,其中唐某甲用拳打向郑某某等人,郑某某也用脚踢回唐某甲,李某将黄某乙扑倒在地,黄某乙和李某互相殴打对方,唐某丙拿一酒瓶砸中黄某乙头部,致黄某乙头部受伤,现场保安将打架的双方人员拦停,黄某乙自己从酒吧后门走出酒吧便去平南县中医院检查治疗。后郑某某和黄某甲、“阿捞”(在逃)、“阿林”(在逃)等人便走出酒吧外面等唐某甲等人出来准备继续打架。不久,唐某甲等人出到酒吧安检门,黄某甲、郑某某等人见唐某甲等人出到安检门就不顾酒吧的保安劝解要打架,黄某甲手持动力火车酒瓶朝唐某甲头部砸了一下,唐某甲被砸头部后不服气便走出酒吧门口外面要打回黄某甲等人,黄某甲、郑某某等人见唐某甲走出酒吧门口便拿出准备好的动力火车酒瓶朝唐某甲的头部及身体各部位进行击打,唐某甲拿起地上的垃圾桶打回对方,后黄某甲、郑某某、“阿捞”、“阿林”等人与唐某甲、李某、唐某丙双方互相殴打持续了一分钟左右,黄某甲等人四处逃离现场。整个打架斗殴过程中分别导致黄某乙、李某、唐某甲受伤。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1.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5.勘验笔录;6.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李某、唐某甲、唐某丙、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郑某某没有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李某、唐某甲、唐某丙、黄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李某、唐某甲、唐某丙、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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