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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郑某某、冷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住高安市******自然村**因涉嫌犯赌博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赌博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汉族,大专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赌博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时20分,被告人黄某甲联系被告人冷某某,告知冷某某等下会带人到其森泽**物流公司赌博,并要冷某某为其在该公司旁订晚餐,冷某某将黄某甲要到公司赌博的事告诉合伙人郑某某,郑某某听后表示同意。之后黄某甲请赌博人员卢某某、黄某乙、胡某甲、胡某乙等六、七人在**物流公司旁吃晚饭,后买了槟榔、红牛和水,召集卢某某、胡某乙、黄某乙等十余人到冷某某、郑某某合伙经营的**物流公司三楼房间用扑克牌的方式打“三公”赌博,规定每把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黄某甲安排黄某乙在赌桌上抽钱,每把抽100元,共抽取渔利二千六百元钱,期间黄某甲将1000元现金作为场地费拿给了郑某某。案发后,公安民警现场缴获赌资共计5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57700元,被告人冷某某、郑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场所并收取场地费,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是主犯,被告人冷某某、郑某某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并收取场地费,是从犯。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冷某某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宜男

检察官助理:李  若

(院印)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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