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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邹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现住钦州市钦北区**街**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现住钦北区**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 2019年12月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增加收入,开始收受“六合彩”下注单报给一个姓杨的老板(未核实身份),从中获取水钱,随后,黄某甲发展曾某某(另案处理)、“红红”(未核实身份)等人为其收取六合彩赌单。据统计,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黄某甲与杨某某的“六合彩”赌博资金往来达125062元人民币,黄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人民币。为黄某甲收取六合彩赌资的曾某某从2019年6月份开始发展下线被告人邹某某、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收取六合彩赌单,并给邹某某一定比例的水钱。据统计,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邹某某与曾某某六合彩赌博资金往来达63497元人民币,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黄某甲、邹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的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黄某乙、聂某某、周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邹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邹某某为获利,多次为庄家收取六合彩赌资,各自抽头渔利达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20年4月8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黄某甲居住在钦州市钦北区**街**号,联系电话1820777****,邹某某居住在钦北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47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讯问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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