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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邓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10月间,被告人黄某甲、邓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百色市右江区**号铺面容留黎某某、光某某、阮某某、陆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期间,由被告人黄某甲、邓某某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并收取卖淫提成。2019年10月14日晚11时许,卖淫女黎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号铺面以100元价格与周某某进行性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邓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

2、证人黎某某、光某某、阮某某、陆某某、黄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微信支付记录;

3、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

4、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被告人黄某甲、邓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邓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露茜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邓某某分别羁押于田东右矿病区、

乐业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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