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 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2********,初中文化,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 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80********,初中文化,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大厦**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7********,初中文化,肇庆市高要市人,汉族,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委会**村。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至5月4日,甘某甲、温某某(二人已判刑)与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等人在甘某乙(已判刑)经营的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高速桥底下一木厂内使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梁某某、苏某某等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负责带人到场参赌;甘某甲、温某某等人雇请甘某丙(已判刑)、甘某丁(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风”;吴某某(已判刑)负责派牌和抽头渔利;赖某某(已判刑)负责为赌场购买矿泉水、烟等工作。李某某、黄某乙(2人已判刑)在赌场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用于赌博。经核查,李某某共计为梁某某等14名参赌人员兑换现金18万余元,黄某乙共计为苏某某等7名参赌人员兑换现金6万余元。
2019年5月5日至5月29日,甘某甲与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褚某某(另案处理)在戴某某(已判刑)和曾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肇庆市高要区水南镇下岗村的住屋内使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练某某、卢某某等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负责带人到场参赌;甘某甲等人雇请甘某丙、赖某某、黄某丙(已判刑)等人负责“看风”;温某某及吴某某负责派牌和抽头渔利。李某某、黄某乙在赌场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用于赌博。经核查,李某某共计为练某某等11名参赌人员兑换现金9万余元,黄某乙共计为卢某某等7名参赌人员兑换现金5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欧某某等3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及甘某甲等13名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赵某某、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卢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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