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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贺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小学,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初中,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贺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黄某甲、贺某某销售给被害人吴某甲假冒华莱健商标的黑茶千两15支、百两300支,销售金额共计78000元。另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贺某某先后六次销售假冒华莱健商标的黑茶给被害人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杜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皆为网名),销售金额为4400元。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证人封某某、黄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贺某某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销售假冒注册华莱健商标的黑茶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贺某某均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贺某某现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黄某甲1378679****,贺某某1351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25页。

3.随案移送同步询问、讯问录音录像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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