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身份证号码4326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木板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村**组**号,现住台山市**镇**村委会**学校,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开平市**路**号**栋**房,2020年8月4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经本院追诉,移送被告人甄某某、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本院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甄某某合伙向被告人黄某甲购买其位于台山市台城三社村委会羊栏水库西南面一带的桉树并签订了《桉树转让合同》,在支付了60万元后,被告人黄某甲称正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砍伐林木,2020年6月初至7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甄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伐木工人刘某甲等人对台山市台城三社村委会羊栏水库西南面一带的桉树进行砍伐。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甄某某到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台山市台城三社村委会羊栏水库西南面一带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桉树,其中林地范围内的蓄积为3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甄某某、谢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甲、梅某某、刘某乙、赵某某、马某某、曾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甄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甄某某、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甄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甄某某、谢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甄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兴
检察官助理:卫菲菲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委会**学校,联系电话1343173****;被告人甄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92906****;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在开平市**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591364****。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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