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55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0382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乐清市**街道**村。因吸毒,于2010年2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8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于2012年9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9月25日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8********,汉族,大专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乐清市**街道**村。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乐清市**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乐清市**街道**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倪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薛某某、杨某某、谷某某、倪某甲、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乐清市城东街道牛鼻洞、蒲岐镇万泽、石帆街道外岙等地附近山上流动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赌场至少开设3天,每天一场,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累计抽取头薪4000余元。被告人薛某某负责为赌场放哨3天,获利800元;被告人谷某某负责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博人员至少2天,获利至少50元;被告人杨某某负责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博人员3天,获利750元;被告人倪某甲负责为赌场放哨2天,获利200元;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帮赌场运送桌椅等事务3天,获取香烟等物。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谷某某、薛某某、杨某某、倪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8月2l日,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被告人黄某甲、薛某某、杨某某、倪某甲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罪犯档案、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王某甲、诸某某、郑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谷某某、倪某甲、杨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薛某某、杨某某、谷某某、倪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薛某某、杨某某、谷某某、倪某甲、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山头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薛某某、杨某某、谷某某、倪某甲、宋某某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主某某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谷某某、倪某甲、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倪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薛某某、杨某某、谷某某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倪某甲、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黄某甲退4000元、薛某某退800元、杨某某退750元、倪某甲退200元,共5750元)。
4.《认某某具结书》《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各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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