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7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莫某某、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莫某某、张某某三人合伙以26000元的价格,口头协议向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村民黄某乙购买其种植在**镇**村**屯“**岭”一带林地上的尾叶桉树木后,于2019年10月1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砍伐其中的尾叶桉树木约4亩。经柳州市柳江**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勾图、测算,得出调查结果:涉案砍伐林木的地点位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林班77.1、77.2小班内,树种为桉树,采伐迹地总面积为0.26公顷(3.9亩),采伐总蓄积量为17.1立方米,出材量为12.5立方米。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莫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莫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莫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黄某乙种植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被告人黄某甲、莫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某系投案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荣豪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莫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碟柒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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