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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苏某某玩忽职守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3********,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辅警,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3********,壮族,钦州市钦北区人,初中文化,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辅警,住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苏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8月3日由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凌晨,在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周某某家中发生了一起命案,经钦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钦北二大队(以下简称:刑侦二大队)排查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由于张某某已经逃离现场,刑侦二大队民警进行追捕,2020年3月29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钦北区**镇**路旁发现了张某某的面包车,同时在面包车附近发现了张某某。张某某已用刀自残,左手腕、颈部、腹部等多部位受伤,陷入昏迷。刑侦二大队民警即刻将张某某送往钦北区**医院重症病房抢救。同日,钦北分局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同时下发通知抽调被告人黄某甲、苏某某等十名辅警以两人为一组组成五个看守小组负责24小时轮流看守张某某,制定了《关于在钦北区**医院看守犯罪嫌疑人方案》并开会组织看守人员熟知。2020年4月3日,钦北分局对张某某宣布刑事拘留,由于张某某在治疗当中无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4月4日,张某某被转到钦北区**医院普外一科治疗,2020年4月7日被转入普外二科治疗。2020年4月8日,钦北分局以张某某患****、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指定在钦北区**医院综合楼518号病房执行监视居住,交由刑侦二大队负责执行。刑侦二大队制定了《关于监视居住看守机制以及注意事项》,看守人员继续安排原先的五个看护组24小时轮值看护张某某,看守人员传阅了该机制。2020年4月26日6时至12时,黄某甲、苏某某两人负责值班看守张某某。两人在值班看守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518号病房里睡觉,致使张某某脱离监管,于当天早上7:16分左右走出518号病房,经步梯走上综合楼10楼,然后推开阳台玻璃窗从10楼跳楼坠落,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关于在钦北区**医院看守犯罪嫌疑人方案》等书证;2.易某某、谢某、黄某乙、温某某、梁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苏某某供述与辩解;4.死亡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苏某某严重不负责,违反工作纪律,在看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期间睡觉,致使张某某脱离监管,跳楼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某某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租住钦北区钦州**巷**;

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租住钦南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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