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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胡某某等介绍卖淫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号**房捕前住文昌市******。因赌博,于2020年7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娄恒文,“1+1”中国法律援助文昌志愿律师,由文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室指派。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捕前住文昌市**镇**小区**栋**房。因赌博,于2020年7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符绩豪、林雨,海南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捕前住文昌市**镇**酒店附近。因赌博,于2020年7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符杰,海南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捕前住文昌市**镇**路**汽修旁出租屋。因赌博,于2020年7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万统平,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捕前住文昌市**镇**牛肉店楼上出租屋。因介绍他人卖淫,于2020年7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捕前住文昌市**路**出租屋。因介绍他人卖淫,于2020年7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捕前住文昌市**镇**酒店。因卖淫,于2020年7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等7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黄某甲、邓某某、李某某、雷某某以及同案犯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陆续来到海南省文昌市,并聚集在一起从事介绍卖淫活动,进行牟利。经侦查发现,本案7名被告人中,胡某某本人掌握有4名卖淫人员(谢某某、曾某某、艾某某、桂某某),均系被告人蔡某某向其推荐介绍;李某某掌握有1名卖淫人员(张某某);黄某甲、高某某、雷某某、邓某某仅掌握有嫖客资源,不直接掌握有卖淫人员;另同案犯黄某乙掌握有3名卖淫人员(冉某某、卢某某、付某某)。平时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等人通过一个名为**微信群进行联系并在微信群中发送个人掌握的卖淫女宣传照片,便于彼此间在有嫖客联系嫖娼时,向嫖客介绍推荐。在嫖客向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确定卖淫人员后,胡某某等人便告知嫖客卖淫人员所居住的酒店房间号,由嫖客自行前往与卖淫人员完成卖淫嫖娼。嫖客每次嫖娼一般需支付900-1100元不等的嫖资,卖淫人员可以获得500-600元,剩余部分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的“介绍费”。具体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共有介绍卢某某、谢某某、曾某某、冉某某以及一名绰号为“老某某”手下的2名女子等至少6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胡某某共有介绍谢某某、曾某某、艾某某、桂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冉某某、付某某等至少8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高某某共有介绍张某某、卢某某、冉某某、曾某某及一名绰号为“阿某某”手下的1名女子等至少5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邓某某共有介绍张某某、冉某某及胡某某、“秦某某”、“陈某甲”掌握的各1名女子等至少6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共有介绍张某某及胡某某、黄某乙、“某先生”掌握的各1名女子等至少4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雷某某共有介绍一名为微信名为“阿某某”的女子及胡某某掌握的2名女子、黄某乙、“陈某乙”掌握的各1名女子等至少5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明知胡某某从事介绍卖淫行为,仍介绍谢某某、曾某某、艾某某、桂某某四名卖淫人员给胡某某要求胡某某帮助谢某某等人介绍卖淫,并协助谢某某等人制作卖淫宣传图片,再发送给胡某某用于介绍卖淫。

2020年7月15日,在文昌市**镇**酒店内,公安民警分别以涉嫌赌博将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高某某、邓某某抓获归案;以涉嫌介绍卖淫将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以涉嫌卖淫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个人档案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卢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

3.同案犯黄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高某某、邓某某、雷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6.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高某某、邓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高某某、邓某某、雷某某、李某某、蔡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从中牟利,其七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高某某、邓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高某某、邓某某、雷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强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高某某、邓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本案中侦查机关共扣押涉案手机14部,现均保管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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