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某甲”、“玛卡”),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某某**镇**园**栋**房。2009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鸭肉”),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柳某某等人合股在丰某某汤坑镇东联梅溪村深坜一祠堂后山坡的棚寮内开设以押“鱼虾蟹”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每天聚集二十多人参赌。在赌场中,黄某甲负责在赌场收取场租钱等工作,罗某甲负责找关系,提供赌博场地和租停车场等工作,黄某乙负责招揽赌客到赌场参赌、指挥停车及发放车租钱等工作,柳某某负责做庄、吃赔等工作。
2020年5月11日16时许,丰某某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了该赌场,现场抓获黄某甲、柳某某及参赌人员共29人,现场扣押碗碟1副、“鱼虾蟹”骰子2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黄某乙、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健
检察官助理:左晶云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柳某某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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