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8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竺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6********,汉族,大学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再次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认筹新昌县**房源、从中赚取差价的事实,指使被告人竺某某开具8张面额人民币共计16万元的假收款收据,在获得黄某乙的信任后,先后多次从黄某乙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10万元(其中部分系应某某出资),后黄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体育彩票。期间,黄某甲以分红名义返还黄某乙人民币20万元,退还黄某乙人民币38万元,退还应某某人民币13.368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8.632万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认筹房源、投资转贷生意等事实,分六次从应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27.5万元,并先后向应某某支付分红及利息,后黄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体育彩票。2019年8月10日,黄某甲就该六笔钱款与应某某签订还款协议,黄某甲欠应某某人民币78万元,后黄某甲向应某某退还人民币27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51万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说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认筹单、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石某某、何某某等8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祥
检察官助理:俞钗英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0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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