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苍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苍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开童装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允诺每月支付利息1.5%向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唐某甲、蔡某某、林某某、唐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陈某甲、唐某丙、陈某乙、周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约559万元,现无力偿还约462万元。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提供银行账号用于借款、帮忙支付利息。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开始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陆续向黄某某借款706148元,案发前支付利息9万元。

2、2010年开始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陆续向李某甲借款共计58.4万元。

3、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陆续向王某乙借款,至2018年1月共借款25万元,案发前偿还利息2万元。

4、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陆续向唐某甲借款255500元,案发前偿还利息5万元左右。

5、2013年被告人王某甲向蔡某某借款35万元,至2018年偿还利息10万元,偿还本金15万元.

6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向林某某借款55万元,案发前偿还本金20万元。

7、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向唐某乙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8.4万元。

8、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向王某某借款17万元,2015年5月王某甲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案发前共支付利息3万元。

9、2015年11月、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两次共向张某甲借款10万元,案发前支付利息2.7万元。

10、2015.11月、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两次共向李某乙借款10万,案发前偿还利息3.6万元。

11、2014年开始至2018年,王某甲向李某丙借款20.3万元,至今未还。
12、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向李某甲借款17万元,偿还利息约6万余元。

13、2016年至2018开始王某甲陆续向陈某甲借款141800元,至今未还;

14、2014年10月,被害人唐某丙代为偿还被告人黄某甲贷款103504.42,至今未偿还;

15、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向陈某乙借款15万,案发前支付利息21600元;

16、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向周某某借款60万元;

17、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甲向李某丁借款16.4万元。另外黄某甲参加李某丁组织的标会未支付会钱38040,由李某丁垫付。

18、2016年6月8日王某甲向吴某甲借款6万元;2017年3月8日王某甲向吴某甲借款5万元,2017年7月王某甲向吴某甲借款10万元。共计向吴某乙借款21万元,案发前支付利息33450元。

19、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陆续向张某乙及其家人借款共计36.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查封扣押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判决书、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案件移送函、民事诉状等

二、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三、被害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黄香雪、李某甲、王某乙、唐某甲、蔡某某、林某某、唐某乙、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