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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5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赌博于2008年10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海建曾因赌博于2006年6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4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镇**村、**村、**村农户家中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镇**村**组宋某某宅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施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等20余人参赌,其中参赌人员施某某当晚输掉赌资7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甲抽头渔利300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王某甲在本市**镇**村**组**号王某甲宅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王某乙、陈某某、侍某某、黄某丙等20余人参赌,其中参赌人员陈某某与侍某某共计输掉赌资6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甲与王某甲抽头渔利10000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镇**村**组**号自己家中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陆某某、顾某甲、徐某某等15人参赌,当晚23时许被启东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8800元、港币17000元、小花1600元人民币。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向启东市公安局自动投案,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乙、倪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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