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9********,汉族,自由职业者,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9********,汉族,自由职业者,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2000********,汉族,自由职业者,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局对面大院内,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得知其弟黄某乙与泗县**学生张某某(另处)因谈对象产生矛盾纠纷,遂与黄某乙通过手机QQ和张某某相约当晚在泗县**广场解决矛盾纠纷,晚上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邓某某(刑拘在逃)等人与张某某纠集的曹某某、陈某某、戚某某等人在**广场见面后,因协调解决矛盾纠纷未成,黄某乙遂与张某某到**广场西边的小树林处单打,被告人黄某甲见其弟黄某乙打不过张某某,遂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邓某某等人上去和张某某、曹某某、陈某某、戚某某等人互殴在一起,互殴中,致黄某乙、张某某、戚某某和被告人黄某甲身体受伤,经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戚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互相达成谅解,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QQ通信记录;
2.证人戚某某、曹某某、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琐事,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广场公共场所与张某某纠集的人在一起打群架、互殴,导致两人轻微伤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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