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黄某甲,人称“依*”“阿*”或“阿*”,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丙,人称“依*”“阿*”,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1********,壮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人称“依*”,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人称“阿*”,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街**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原靖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人称“依*”,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靖西市**镇**路**小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原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人称“啊*”,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2********,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8日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戊,绰号“某某己”,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7********,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辛”,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人称“阿*”或“老*”,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人称“依*”,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1********,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靖西市**镇**村**屯**号,居住地靖西市**镇**小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覃某某、某某戊、李某某、黄某乙、某某丙、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甲实施以下贩卖毒品行为
1、2019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岳圩镇利兴村弄英屯家中将120元毒品卖给梁某甲,随后梁某甲驾车经过岳圩镇岳圩街下勇屯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38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鉴定所鉴定,从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2、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岳圩镇利兴村弄英屯将620元毒品卖给梁某乙,随后梁某乙驾车经过岳圩镇岳圩街下勇屯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1.75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鉴定所鉴定,从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3、2019年6月9日,某某丙出资让廖某甲找被告人黄某甲购买海洛因,后黄某甲在弄英屯将350元海洛因卖给廖某甲,廖某甲返回后将海洛因交给某某丙。次日,廖某甲找黄某甲购买海洛因,黄某甲在弄英屯将200元海洛因卖给廖某甲。
4、2019年7月的一天,某某丙到弄英屯向被告人黄某甲购买毒品,黄某甲将220元毒品卖给某某丙;同年8月2日,某某丙再次到弄英屯黄某甲购买600元毒品,当天某某丙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56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鉴定所鉴定,从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2019年8月5日,公安民警在岳圩镇利兴村弄英屯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从其身上查获电子称等物品,并在电子称上粘有毒品可疑物,经鉴定,该可疑物检出海洛因。
二、被告人某某丙、廖某甲实施以下贩卖毒品行为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某某丙出资让被告人廖某甲找黄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廖某甲明知某某丙系贩毒人员,仍驾驶其摩托车到利兴村弄英屯向黄某甲购买了350元毒品,后某某丙将部分毒品给廖某甲作为报酬,余下毒品则分装后卖给吸毒人员。
2、2019年6月12日早上和下午,被告人某某丙将从黄某甲处购买的毒品,在岳圩镇时安村大宜屯分两次,每次30元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丙。当天傍晚,公安民警在大宜屯附近抓获黄某丙,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002克。当天,被告人某某丙在大宜屯还将100元毒品卖给被告人廖某甲,后公安民警在时安村坡香屯附近抓获被告人廖某甲,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29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该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3、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某某丙再次到弄英屯被告人黄某甲购买600元毒品后,当天某某丙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56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鉴定所鉴定,从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三、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实施以下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销售给吸毒人员。
1、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覃某某在靖西市**镇**街附近将100元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某某壬。
2、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覃某某在靖西市新华街附近将50元毒品卖给某某壬。
3、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覃某某在靖西市新华街附近将50元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丁。
4、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岳圩镇岳圩街附近将毒品销售给被告人覃某某,并通过微信向覃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40元,覃某某买到毒品后在**镇**站**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18克。
5、2019年7月22日,一名吸毒人员“小黄”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吴某某便携带毒品来到岳圩镇卫生院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07克,从其驾驶的摩托车油箱下方查获毒品可疑物7小包,净重5.99克。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均检验出海洛因。
四、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以下贩卖毒品行为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靖西市城区将毒品卖给越南籍女子广某某(另案处理)两次,获利人民币800元。其中,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靖西市**附近将200元毒品卖给广某某;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将600元毒品卖给广某某,当天广某某在新靖镇凤凰路附近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小包,净重0.48克。
2019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靖西市**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四小包,净重0.2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经人体尿样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和广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均为吗啡呈阳性。
五、被告人某某戊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起,被告人某某戊在靖西市实施了以下贩卖毒品的行为。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某某戊在靖西市火车站附近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某。
2、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某某戊在靖西市大酒店附近将200元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其中何某某微信转账支付120元,现金支付80元。次日,被告人某某戊在其位于其荣村乐荣屯家中将200元海洛因卖给何某某,其中何某某微信转账支付120元,现金支付80元。
3、2019年一天,被告人某某戊在靖西市**园附近将200元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黄某乙,不久后又在靖西市天主教堂附近将200元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黄某乙。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某某戊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将毒品放在其女友陆某某身上,二人在靖西市教育局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陆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02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
六、被告人黄某乙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乙购买毒品后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戊,其中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乙在靖西市上上酒吧附近将200元毒品卖给黄某戊,次日被告人黄某乙再次在靖西市**小区附近将400元毒品卖给黄某戊。黄某戊离开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分别从其身上和宿舍内的床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71克。当天,公安民警在靖西市南门街菜市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乙,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48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黄某乙和黄某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七、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以下贩卖毒品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19年6月10早上,吸毒人员某某壬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并让吸毒人员黄某丁代为前往代购,黄某丁在靖西市**镇**附近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后代某某壬购买100元毒品,此外黄某丁还自行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100元毒品。其中黄某丁现金支付毒资100元,微信支付100元。后黄某丁返回将毒品交付给某某壬吸食,当天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天城附近抓获黄某丁,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35克。
当天下午15时许,公安民警在**镇**村**内屯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经搜查,从其住所二楼床头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47克。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八、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以下贩卖毒品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为吸毒人员,以贩养吸,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购买海洛因后卖给吸毒人员何某甲、何某甲、陈某某、陆某某、黄某己、韦某某、何某某等人。
1、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吸毒人员黄某己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将微信转账支付毒资,被告人李某某收到毒资后,或在其居住地附近小巷子内亲自将毒品交付给黄某己,或将毒品藏放在小巷子内,再使用手机微信拍摄小视频发给黄某某,然后让黄某己去取。经统计,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卖毒品给黄某己共计17次,毒资总共为 元;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卖毒品给黄某己共计19次,毒资总共为 元;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卖毒品给黄某己共计20次,毒资总共为 元;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卖毒品给黄某己共计23次。
2、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吸毒人员韦某某、何某某夫妇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被告人李某某收到毒资后,或在其住所地将毒品扔下来给韦某某、何某某,或在住所地附近将毒品交付给韦某某、何某某。经统计,从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卖毒品给韦某某、何某某共计59次。
3、2019年2月16日和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西市**镇**村**社附近和岳圩镇中学附近,分别将240元毒品、100元毒品卖给吸毒人员何某甲,何某甲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
4、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所附近将200元毒品给吸毒人员陆某某。2019年6月11日,陆某某和另外两名吸毒人员何某甲、陈某某共同出资共计600元欲购买毒品,该三人驾车来到被告人李某某住所附近后,由陆某某下车与被告人李某某交易毒品,陆某某将该600元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拿到毒品后回到车上与何某甲、陈某某欲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何某甲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11克,从陈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23克,从陆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17克。
2019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在靖西市大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84克,从其住所房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二小包,分别净重0.11克、4.24克。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过称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等。
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覃某某、某某戊、李某某、黄某乙、某某丙、廖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童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覃某某、某某戊、李某某、黄某乙、某某丙、廖某甲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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