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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5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5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5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9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陆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陆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陆某于2020年2月底至3月初期间,在**县**镇**村**屯黄某戊家以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开设赌摊,组织**屯及附近屯部分村民参与赌博,并从中收取水费,每天参赌人员达十几、二十人。在开设赌摊过程中,黄某甲负责赌场管理及水费收支、分配等;王某某负责发牌和收水费;黄某丙负责赌场相关物资的采购等;黄某丁、陆某负责看场及处理相关的其他事务。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陆某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出开设赌场获利赃款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群众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陆某主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丙、黄某丁、陆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农世泼

检察官助理:雷  蕾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陆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伍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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