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游某甲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等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53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总务科副科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1992年8月14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1993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1997年4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4日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1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强迫交易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游某甲(绰号“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30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犯抢劫罪和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9月17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07年8月30日被假释,2009年6月20日假释期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1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和赌博,于2013年7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容留吸毒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绰号“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79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因殴打他人,于1997年4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小某甲”、“小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栋**号。因殴打他人,于1997年4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4日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1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游某乙(绰号“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30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路**小区**号楼**室。因盗窃和殴打他人,于2012年1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3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游某丙(绰号“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30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1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55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1989年8月28日被丰城矿务局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1992年7月21日因妨害公务由本院决定免予起诉。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6月12日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猴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30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19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丁,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栋**号。因赌博,于2017年3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1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5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绰号“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1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社区**路**栋**单元**号。因赌博,于2019年1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1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熊某乙(绰号“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30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1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和殴打他人,于2012年1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熊某丙(绰号“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30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1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4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盗窃和殴打他人,于2012年1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6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发现其涉嫌强迫交易罪,丰城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6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游某乙、游某丙、黄某乙、熊某甲、李某丁、李某戊、范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容留吸毒罪,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九十年代初,被告人黄某甲高中辍学后在丰城矿务局**煤矿帮家里开杂货店,同时与其哥被告人黄某乙等人混迹社会,在社会上小有名气。1992年,黄某甲持刀将公安民警刺伤被判刑一年。黄某甲出狱后,继续在社会上混迹。随着**等周边煤矿关闭,丰城矿务局**煤矿**矿(俗称“**煤矿”,2003年7月破产重组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9月更名为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逐渐成为周边区域经济、社会、生活中心。黄某甲为了更好发展及追求现任妻子原**煤矿党委书记胡某甲女儿胡某乙,于1995年左右从**矿转到**煤矿开店。

在**煤矿开店期间,黄某甲结识了当时在**煤矿一带混社会的胡某乙之弟胡某丙(2002年死亡)及其身边人员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彭某甲、被告人李某丙等人,在胡某丙带领下,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等人在**煤矿及其周边区域通过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树立了一定的恶名和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了以胡某丙为首的恶势力团伙。1997年9月,胡某丙、黄某甲等人与当时**煤矿混社会名声最大的邓某甲一伙产生冲突,后胡某丙、黄某乙、彭某甲、李某丙、黄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持枪逼迫邓某甲一伙人下跪,并开枪将拒不下跪的张某甲左腿打断,此事在**煤矿造成重大影响,该团伙混社会的名声大振。此后,该团伙开始倚仗混社会的名声和强势地位,插手**煤矿煤矸石业务获取经济利益,于1998年,胡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丙通过摆势、威胁方式强行承包钟某甲经营的**煤矿水选细渣(又称水选洗渣)业务。

1998年左右开始,胡某丙因吸毒退出混社会,黄某甲通过管理水选细渣业务及分红,夺取陈某甲等人干选煤矸石业务,吸纳被告人游某甲等周边村庄势力,取得在团伙中的话语权,逐步形成了以黄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3年,黄某甲等人在控制了**煤矿煤矸石资源后,为进一步谋取经济利益,开始争夺周边煤矸石资源。2003年11月,黄某甲在游某甲的提议下,授意游某甲带领肖某甲(另案处理)、熊某丁(已死亡)等人,打砸熊某戊等人煤矸石加工设备,为此,双方发生冲突。黄某甲指使李某甲、彭某甲伙同游某甲等人持械前往熊某戊村上欲教训熊某戊等人,同时熊某戊等人也纠集人员欲对游某甲等人进行报复,最终,双方发生打斗,游某甲、肖某甲、熊某丁等人持枪将熊某戊一伙驱散赶跑,并造成熊某戊一方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此事进一步树立黄某甲、游某甲等人在**煤矿及周边区域的非法影响,以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04年,游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和抢劫罪被判刑入狱。游某甲服刑期间,黄某甲带领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黄某乙等人经营煤矸石、砂石等业务,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07年,游某甲出狱后,继续跟随黄某甲混迹社会,并逐步拉拢周边村庄无业人员被告人游某丙、游某乙、熊某甲、李某丁、李某戊、**煤矿职工范某甲及熊某丙、熊某乙等人到身边,一起跟随黄某甲,从而使该组织队伍不断壮大,结构不断稳定,势力不断增强。该组织以暴力或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以黑护商,以商养黑,长期垄断**煤矿煤矸石资源及**煤矿砂石、水泥袋,桶装水、瓶装水、劳保、清洁等物品供应,插手**煤矿零星工程和原煤运输,大肆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煤矿及周边区域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组织发展进入全盛时期。该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该组织以黄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不断笼络或者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及活动规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层级清楚。在该组织中,黄某甲处于核心地位,具有绝对的权威,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游某甲、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黄某乙直接听命于黄某甲,游某甲手下有游某乙、游某丙、熊某甲、李某丁、李某戊、范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等人。游某甲、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游某乙、游某丙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中游某甲、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黄某乙、熊某甲、李某丁、李某戊、范某甲、熊某乙、熊某丙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分工明确。黄某甲负责组织事务的策划和组织指挥,同时还负责经营组织的主要业务、摆平组织事端、协调社会关系等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事务;游某甲、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黄某乙在黄某甲的组织领导下,为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站场摆势、排除侵害组织利益行为的事务,同时还参与协调摆平组织事端和善后;游某丙、游某乙、李某丁、李某戊、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范某甲等人在游某甲的指挥、授意或默许下,负责社会面打杀事务,插手**煤矿零星工程、煤炭运输业,开设赌场谋利。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形成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如一级对一级负责,下级服从上级;组织成员要利用组织强势和社会名声挣钱;对侵害组织利益及欺侮组织成员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报复;利用组织强势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尽量避免组织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以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等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该组织利用强势地位,长期垄断、霸占**煤矿各类煤矸石资源,非法获利4500万元以上;长期垄断**煤矿砂石供应业务,非法获利100万余元;垄断**煤矿块煤销售,非法获利7万元以上;通过威胁、恐吓方式取得并垄断**煤矿水泥袋供应业务,非法获利100万余元;通过排挤对手,利用组织强势取得煤炭运输业务,非法获利390万余元;插手**煤矿零星工程,非法获利50万余元;通过开设赌场、摆放赌博机、经营地下六合彩业务,非法获利上万元。该组织“以黑护商”,聚敛巨额财富,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

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该组织“以商养黑”,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购买、打造作案工具,提升组织犯罪能力,增强组织威慑力;为组织成员分红、发工资;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摆平事端;组织手下成员及家属境外旅游、吃自助餐;为羁押的组织成员上账;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等。

(三)行为特征。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为树立非法权威,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在萌芽、形成、发展、壮大的长期过程中,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18起,违法行为24起,造成群众财产损毁价值27158元,造成1人重伤,4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的后果。

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为树立强势地位和非法影响,攫取经济利益,除实施以上涉嫌犯罪的事实外,该组织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2004年左右,黄某甲以肖某乙开铲车挖了其煤矸石为由,纠集李某甲、李某丙、彭某甲在**煤矿渣子山附近将肖某乙的铲车玻璃砸烂。

2、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早晨,熊某己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骑着助力车的游某甲妻子肖某丙因超车发生口角。肖某丙叫来黄某甲,黄某甲对熊某己进行殴打。

3、2006年8月25日,因群众举报黄某甲承包干选细渣价格太低,**煤矿进行细渣竞标。黄某甲邀集帮其做事的谢某甲、孙某某到场竞标串标,以底标每吨15元中标。

4、2007年左右,黄某甲在**煤矿总务科任副科长期间,因工作琐事和总务科书记熊某庚产生矛盾,在熊某庚办公室对其殴打。

5、2008年6月16日,游某丙、熊某乙、熊某丙、熊某辛、肖某丁、熊某壬(另案处理)多次对李某己、肖某戊等4人修路工程威逼停工,强行要求承包。肖某戊、熊某癸、熊某子被迫退出。李某己通过找到黄某甲才得以继续施工。

6、2010年,黄某甲因签证盖章一事和**煤矿办公室副主任罗某甲发生口角,对罗某甲推搡殴打,后黄某甲赔2000元了事。

7、2010年10月份左右,游某丁在**煤矿食堂装门时与黄某甲发生口角。黄某甲和游某甲对游某丁拳打脚踢。后黄某甲赔偿5000元了事。

8、2010年左右,**煤矿销售科过磅员游某戊,因过磅事宜触及黄某甲等人组织利益,黄某乙对游某戊殴打。

9、2011年6月8日晚上,游某乙、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丑(四人均已治安处罚)在**煤矿偷煤,被保卫科何某甲发现并制止,9日晚游某乙等四人在矿内再次偷煤时碰到何某甲,游某乙拿出100元给何某甲作为好处费,被拒绝,四人遂对何某甲殴打。经鉴定,何某甲为轻微伤甲级。事后游某甲出面找何某甲赔偿解决。

10、2012年以来,游某甲以自己也要供应猪肉为由,收取供应商李某庚每斤猪肉0.3元的好处费,总计数万元。

11、2013年5月30日,因**煤矿销售科书记彭某丙提议过要提高风选渣价格触犯黄某甲组织利益,游某甲指使王某甲对彭某丙殴打。

12、2003年左右,**煤矿破产重组,黄某甲买下了**公司大楼,搭矿里用电未交钱。后来黄某甲把**公司的二、三楼改成招待所,并于2009年和矿里签订了用电协议以住宿费抵电费。后**煤矿供电改造,黄某甲私自接分线到岳父胡某甲家及新建别墅中。经统计,2013年8月至2019年7月用电337680度共计202608元电费未缴纳。

2013年左右,**煤矿在菜市场重新拆迁改线,游某甲公然接线到家中,未缴电费。其他组织成员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游某乙、李某丁使用**煤矿普通居民用电未缴或部分缴纳电费。

13、2013年,黄某甲为不交水费,指使总务科科员吴某甲将其**公司大楼接通矿招待所水管直至案发。

2017年,黄某甲未经水表在其别墅私自接用自来水公司水管用水直至案发。

14、2015年左右,李某辛通过**煤矿供应科陈某乙送道石到矿里。黄某甲得知此事对两人训骂,威胁李某辛不能再送。

15、2016年左右,李某戊为谋取非法利益和肖某己合伙摆放赌博机,获利二、三千元。

16、2017年3月4日肖某甲为争夺煤炭运输业务带人将游某甲等人摆放的老虎机打烂,当晚游某甲指使熊某甲、游某乙伙同李某甲持械将肖某甲姨妹熊某寅店里的玻璃、烟柜打烂。

17、2017年3月14日,李某丁、游某乙、范某甲、罗某乙、杨某甲、邹某甲等人在**煤矿游某甲家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黄某甲为此出面协调处理。

除了该组织实施的上述违法事实外,黄某甲等人还实施了以下个人违法事实:

1、1998年12月21日,游某甲的岳母与刘某甲因捡煤发生争执,游某甲请求黄某甲出面帮忙。黄某甲指使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丙等人伙同游某甲将其打伤。

2、1999年左右,陈某甲、吴某乙承包经营**煤矿选矸楼下煤矸石业务。黄某甲纠集彭某甲、李某甲等人通过对陈某甲、吴某乙等人进行威胁、恐吓方式强行入股,吴某乙被迫退出,后黄某甲又借机将陈某甲赶出经营。

3、90年代末的一天,黄某甲伙同游某甲,以肖某庚等人影响其煤生意为由,持匕首将肖某庚请来的一辆货车轮胎扎破。

4、2000年左右因刘某乙借钱未还,黄某甲纠集游某甲、李某丙到刘某乙家讨债,双方发生争执,黄某甲持跳刀将刘某乙刺伤。经鉴定,刘某乙为轻微伤。

5、2002年左右,因黄某甲未及时清理堆积的煤矸石,影响了生产,洗煤厂长陈某丙把煤矸石的筛口封掉,触及黄某甲利益。黄某甲指使游某甲教训陈某丙。一天晚上游某甲持石块砸陈某丙。

6、2002年左右某晚,为更好挑捡块煤,**煤矿选矸楼工人王某乙在选矸楼更换了灯泡,触及了黄某甲利益,被黄某甲殴打。

7、2003年7月,黄某甲、游某甲等人在**煤矿食堂因炒菜与员工陈某丁发生口角,两人对陈某丁拳打脚踢。事后,黄某甲赔偿陈某丁1000元了事。

(四)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煤矿及周边地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多名**煤矿职工、领导,被该组织当众殴打,多名麻将馆、棋牌室经营者被该组织滋扰、威胁,部分受害群众遭受侵害后,慑于该组织的强势和社会淫威,不敢举报、控告,有的被迫离开**煤矿到外地谋生。陈某甲及其子陈某戊在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黄某甲等人持凶器打伤。刘某丙在除夕前一天被黄某甲等人拘禁于广场,并被点蜡烛,打爆竹侮辱,引起众多群众围观。部分目击证人目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心有余悸,造成心理恐慌。

该组织通过强势地位长期垄断、霸占**煤矿煤矸石资源,长期垄断**煤矿块煤销售,砂石、水泥袋、桶装水、劳保等物品供应,非法获取巨额利益。黄某甲等人从2000年左右取得干选煤矸石开始直至案发,未向**煤矿支付任何费用。在此期间,随着煤矸石价值不断提升,**煤矿相关领导忌惮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强势和恶名,不敢向黄某甲提出收回或收费。同时该组织还长期低价霸占**煤矿风选细渣资源,**煤矿相关人员对此提出异议后,便被殴打,造成**煤矿领导决策时首先考虑是否影响黄某甲等人利益。该组织中的大部分人员上班迟到、早退,经常旷工,甚至吃空饷,但相关管理人员慑于该组织强势,不敢根据矿里制度进行处理。部分组织成员公然搭电不交钱,侵吞国家电力资源。**煤矿十余名矿职工、领导因触及到该组织的利益,遭到殴打或威胁恐吓,造成**煤矿从上到下对该组织产生惧怕心理,以致产生对该组织在矿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破坏企业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不敢管或不愿管现象,严重破坏**煤矿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结算单、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己、张某乙、邹某乙、徐某甲、刘某丁、熊某卯、谢某乙、鄢某甲、吴某丙、贺某某、吕某某、张某丙、谭某某、熊某辰、万某甲、王某丙、胡某甲、曾某甲、熊某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丙、陈某甲、陈某庚、肖某子、徐某乙、杜某甲、杜某乙、丁某某、彭某丙、黄某丁、熊某庚、陈某丙、罗某甲、熊某午、何某甲、游某己、熊某未、谢某丙、谢某丁、张某甲、钟某甲、熊某申、吴某乙、游某戊、游某丁、陈某丁、李某己、熊某子、肖某戊、熊某酉、王某丁、陈某辛、叶某某、熊某戌、熊某亥、龚某甲、肖某庚、熊某己、张某丁等人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黄某乙、游某乙、游某丙、熊某甲、李某丁、李某戊、范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以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组织淫威,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的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

2003年为进一步争夺**煤矿周边煤矸石资源,游某甲(已判刑)等人向黄某甲提议抢夺熊某戊经营的小井煤矸石,由黄某甲出资经营,黄某甲表示认可,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丙等人均同意。2003年11月11日下午,游某甲、肖某甲、熊某丁(已死亡)、范某乙(另案处理)等五人来到熊某戊厂房内,打砸煤矸石加工设备、并殴打熊某戊。当天熊某戊邀集数人两次到后港村捎游某甲、肖某甲等人未果。游某甲等人被捎后觉得丢了面子,就向黄某甲报告要扳回面子,黄某甲安排彭某甲、李某甲同去教训熊某戊。12日晚8时许,游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徐某丁(已判刑)等人持马刀、木棍寻找熊某戊、熊甲子未果。当晚9时许,熊某戊在丰城纠集数十人报复游某甲等人。游某甲得知消息后,立即组织肖某甲、熊某丁、徐某丁等10多人持枪、棍在**煤矿箕斗井旁守候。晚上11时许,双方发生打斗,游某甲等人开枪将熊某戊一方驱散赶跑,持木棍打砸对方汽车,打伤司机袁某某。经鉴定,车辆等物品损毁价值人民币1640元,袁某某为轻微伤甲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熊某戊、熊甲子、游某庚、熊甲丑、杜某丙、陈某壬等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彭某甲、李某甲与同案犯游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三、强迫交易罪

1、**煤矿职退休工熊某酉和妻子王某戊欲出售**煤矿住房,黄某甲得知后扬言只能由其购买,其他人不能买。2007年熊某酉夫妻通过中间人张某戊介绍与梁某某谈好以42000元的价格成交并付款,约好第二天签订购房协议。黄某甲知道后就威胁张某戊不能与王某戊交易,并将其理发店的门踢坏。张某戊将此告知梁某某,迫于黄某甲的强势,梁某某在损失1000元违约金的情况下退出房屋交易。黄某甲以4万元买下熊某酉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某戊、熊某酉、张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2、2008年,熊某亥、熊某戌承接**煤矿水泥袋供应业务。2010年左右,游某甲凭借组织强势找到熊某亥两兄弟入股水泥袋业务,合伙经营三年左右,游某甲分得5万余元。2013年,黄某甲、游某甲、李某甲商议后,通过李某甲威胁熊某戌、熊某亥,迫使二人于2013年底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况下退出,同时利用组织强势找到**煤矿相关领导取得水泥袋供应业务。黄某甲等人接下水泥袋业务后,由黄某甲出资,游某甲、李某甲负责经营管理。经审计,黄某甲等人供应水泥袋经营收入共250万余元,非法获利百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水泥袋供应合同等书证;证人熊某子、贺某某、王某己、李某壬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戌、熊某亥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四、非法拘禁罪

1、2016年2月6日14时许(农历除夕前一天),游某甲因刘某丙欠黄某甲的块煤款未还,纠集游某乙、李某丁、范某甲一起开车找刘某丙。范某甲带上手铐,四人强行将刘某丙带上车夹在车后排中间,解至**煤矿**广场并用手铐铐在广场篮球架上。之后,游某甲向黄某甲报告此事。黄某甲到达现场后逼迫刘某丙还钱,游某甲受黄某甲指示要李某丁买蜡烛和鞭炮,通过点蜡烛放鞭炮当众侮辱刘某丙,引来众多群众围观。数小时刘某丙才被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戊、涂某某、甘某甲、甘某乙证言;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游某乙、李某丁、范某甲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2、2008年5月份左右,王某丁、陈某辛酒后在**煤矿上网时,陈某辛对游某丙、熊某乙说细某某(指游某甲)算什么东西,要搞细某某。游某丙、熊某乙向游某甲报告此事。次日下午,游某甲纠集游某丙、熊某乙等人将王某丁、陈某辛解上车质问殴打后带至黄某甲的货场。游某甲等人威逼两人下跪,并殴打辱骂长达半小时。黄某乙也在场对二人辱骂。后徐某戊出面求情,王某丁、陈某辛才被放走。次日王某丁报警,黄某乙出面赔偿数百元了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徐某戊、王某庚、朱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丁、陈某辛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游某丙、熊某乙、黄某乙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五、寻衅滋事罪

1、2013年**煤矿自来水改造,杜某乙、丁某某、杜某甲一家承包了水管安装。2013年4月15日丁某某因安装自来水管之事和黄某甲发生口角。黄某甲打电话给游某甲来帮忙,游某甲纠集熊某甲、范某甲等人伙同黄某甲对杜某甲殴打,又逼迫杜某甲一家下跪。打完后黄某甲用手机拍照,威胁警告。经鉴定,杜某甲右脚内踝骨折,伤势为轻伤。杜某甲一家被迫放弃**煤矿水管安装业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范某丙、肖某辛、罗某丙、龚某乙、杨某乙、龚某丙证言;被害人杜某甲、丁某某、杜某乙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熊某甲、范某甲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2、2015年8月28日下午,黄某甲与陈某庚因停车发生冲突,李某丙见状持刀将陈某庚砍伤。陈某庚受伤后,回二楼家中。黄某甲当即打电话要游某甲带人过来。游某甲立即纠集游某乙、熊某甲等人手持钢管等器械赶到现场。黄某甲、李某丙、游某甲、游某乙、熊某甲等人持械冲上陈某庚家二楼继续追打、恐吓陈某庚,后因见其伤势严重离开。后黄某甲赔偿三万元了事。经鉴定,陈某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癸、陈某子、陈某丑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庚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李某丙、游某甲、游某乙、熊某甲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3、2016年1月黄某丁任**煤矿矿长,视察洗煤厂时发现大量块煤流失到煤矸石中。后因黄某丁在调度会上提出要加强对洗煤厂的管理,不能让块煤流失,因此触犯了黄某甲等人组织利益。2016年5月23日,游某甲指使李某戊将**煤矿办公楼大门口的摄像头拨开,并指使游某乙带人教训黄某丁。游某乙指使其狱友“小白”、“屎客”(身份信息不详)持棍将黄某丁打伤。经鉴定,黄某丁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江某某、李某癸、甘某乙、周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黄某丁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游某乙、李某戊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4、游某乙、熊某甲、李某丁、李某戊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倚仗其组织强势,通过采取占用他人场地强行摆放赌博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收取保护费、强行要求麻将馆经营者销售地下六合彩、强拿硬要,多次对**煤矿周边麻将馆进行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破坏社会秩序:

(1)2015年10月,龚某甲通过游某丙找到麻将馆老板徐某己、鄢某乙、杨某甲等帮助销售地下六合彩,答应支付赌资10%提成。后游某乙找到龚某甲,提出要得赌资金额的3%。迫于该组织的强势,龚某甲支付二、三千元,后被迫退出**煤矿地下六合彩经营。

(2)2017年的一天,游某乙、熊某甲威胁鄢某乙要收取赌博保护费。次日,鄢某乙发现麻将馆自动门被打洞,让亲戚金某某找黄某甲。一周后,游某乙、熊某甲又找鄢某乙拿钱,因开门不及时鄢某乙被打。鄢某乙被迫答应每月交2000元到游某乙等人。

(3)2015年夏天,熊某甲、李某丁等人到徐某庚麻将馆,对徐某庚威胁、恐吓,要求每月收500元保护费。徐某庚找到曾某乙解决。

(4)2015年的一天,杨某甲帮龚某甲销售地下六合彩期间,游某乙、李某丁强行要求杨某甲帮自己销售六合彩。杨某甲迫于游某乙等人的强势,不敢再销售地下六合彩。

(5)2015至2016年期间,熊甲寅在其麻将馆帮人销售地下六合彩,游某乙、李某丁要熊甲寅帮自己销售地下六合彩。因熊甲寅和黄某甲姐夫曾某甲是亲戚关系作罢。

(6)2016年的一天,游某乙、熊某甲到徐某己麻将馆,威胁利某某交出帮龚某甲销售六合彩的提成。数日后,游某乙、熊某甲、李某丁又到麻将馆内再次威胁。

(7)2016年夏天,李某戊到张某丁麻将馆要摆放赌博机。张某丁迫于该组织强势,同意摆放两台赌博机。期间,李某丁、游某乙强行要张某丁帮其销售地下六合彩,前后经营两个月。

(8)2017年初,李某戊到徐某己麻将馆内要摆放赌博机,遭到徐某己拒绝。同年6、7月份,徐某己自己摆放了一台赌博机,后被李某戊砸烂。

(9)2017年,李某戊两次到鄢某乙店内,威胁要摆放赌博机。鄢某乙迫于该组织强势让李某戊摆放水果赌博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游某甲、游某丙、曾某丙、万某乙、王某辛、王某壬、左某某、田某某证言;被害人徐某庚、杨某甲、龚某甲、张某丁、徐某己、利某某、鄢某乙、熊甲寅、龚某甲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熊某甲、李某丁、李某戊、游某乙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08年5月份左右,王某丁、陈某辛因喝酒挑衅游某甲,遭到游某甲、游某丙、熊某乙、周某乙(已死亡)等人侮辱、殴打,为此王某丁一直怀恨在心。2009年6月19日,王某丁持刀将在**煤矿网吧上网的周某乙刺伤,事后肖某壬帮助王某丁逃跑。周某乙被刺伤后,游某甲纠集游某丙(已判刑)、熊某乙(已判刑)、熊某丙等人寻找王某丁未果后,又指使游某丙、熊某乙、熊某丙等人去教训肖某壬。熊某丙、游某丙、熊某辛(已判刑)、熊某乙到肖某壬母亲叶某某商店,以肖某壬打伤周某乙为由,要求叶某某赔偿医药费。遭叶某某拒绝后,游某丙、熊某丙、熊某辛、熊某乙将店中冰柜、柜台等物打砸。经鉴定,叶某某财物损失为6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肖某壬、赖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叶某某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熊某丙与同案犯游某丙、熊某乙、熊某丙等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2、2010年4月19日游某甲、游某丙(已判刑)等人为解决熊某丙叔叔一家与他人矛盾一事与谢某丙发生冲突。游某甲指使游某丙、游某乙、游某辛、周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去教训谢某丙。后,游某丙伙同游某乙、游某辛、周某丙等人来到谢某丙家,持械打砸谢某丙家,同时误将谢某丙邻居谢某丁家打砸。经鉴定:谢某丙损失13510元,谢某丁损失5244元。后游某甲出面赔偿了18000元了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犯的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熊某丙、熊某乙、肖某丁、宋某甲、宋某乙、范某丁、熊甲卯、熊甲辰证言;被害人范某戊、过某某、谢某丙、谢某丁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游某乙与同案犯游某丙等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七、开设赌场罪

1、2010年左右,游某丙倚仗组织名声到**煤矿周边摆放赌博机赚钱。游某丙找到肖某己,在其店内摆放了两台赌博机,双方四六分成,经营半年左右,共获利上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游某甲、熊某乙、熊甲巳等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甲、游某丙等人供述与辩解等。

2、2017年11月份,游某甲以1000元租下**街道**社区的龚某丁老房子开设赌场,游某乙和熊某甲负责邀集赌徒、管理赌场和抽楼钱,李某丁负责顶向。该赌场以“牛牛”的方式赌博,经营十余天,平时有一、二十余人赌博,共抽头渔利上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龚某丁、鄢某丙、熊甲午、徐某辛等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游某乙、熊某甲、李某丁供述与辩解等。

八、故意伤害罪

2016年3月3日,陈某甲酒后因想起90年代末其煤矸石生意被黄某甲抢走之事,借酒劲持菜刀到黄某甲家叫嚣,并用刀砍其大门,后被陈某甲儿子陈某戊拖走。期间,黄某甲让其妻胡某乙报警,并叫游某甲带人来帮忙。尚一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甲带回派出所途中,与黄某甲、游某甲、游某乙、李某丁、熊某甲等人相遇。陈某甲扬言要搞黄某甲全家,黄某甲当即指使游某甲等人对陈某甲进行殴打。黄某甲、游某甲手持防爆叉,游某乙等其他人手持棍棒对陈某甲、陈某戊殴打。事后,黄某甲与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丙到医院谈判以16万元赔偿了事。经鉴定,陈某戊为轻伤二级,陈某甲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曾某丁、聂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甲、陈某戊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游某乙、李某丁、熊某甲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该组织除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外,其组织成员还实施了以下个人犯罪行为:

1聚众斗殴罪

1997年9月,**煤矿的刘某己因琐事被胡某丙殴打,刘某己找到其老大邓某甲(绰号“邓某乙”,已死亡),邓某甲纠集张某甲、许某某、杜某丁等人捎胡某丙未果。胡某丙纠集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丙、彭某甲、黄某丙(绰号“老某某”,另案处理)、熊甲未(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刀、枪到**煤矿捎邓某甲等人未果。次日,胡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彭某甲、李某丙等人在黄某甲店内商量再教训邓某甲等人。于是,胡某丙再次纠集黄某丙、黄某乙、彭某甲、李某丙、熊甲未等人持刀、枪在尚庄街上捎到邓某甲、张某甲、许某某等五人,黄某乙、黄某丙、熊甲未等人逼迫五人下跪。因张某甲没有下跪,黄某丙朝张某甲左腿开枪,致张某甲左腿以下截肢。经鉴定,张某甲伤情为重伤,伤残六级。后胡某丙方赔偿张某甲游戏厅一个折合人民币14000元,现金16000元,共三万元了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收条等书证;证人刘某己、许某某、杜某丁、管某某、钟某乙、熊某卯、鄢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李某丙、彭某甲、黄某乙、熊甲未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2强迫交易罪

1995年左右,为解决**煤矿大集体部分职工就业,矿里安排钟某甲(绰号“和某某”)承包了水选洗渣。1998年左右,胡某丙和黄某甲、黄某乙、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丙商议抢夺钟某甲水洗洗渣生意,由胡某丙驾驶货车与黄某甲等人采取以货车堵洗煤厂大门方式逼迫钟某甲。钟某甲被迫以每车60元价格将其水选洗渣全部给胡某丙、黄某甲等人承包。后由黄某甲经营管理,每月分红给黄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彭某甲等人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经审计,从1999年1月到2001年12月,黄某甲等人销售水选洗渣收入共计176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谢某甲、熊甲申等人证言;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甲、李某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3寻衅滋事罪

1、1995年,熊某申因乘车买票之事和驾驶员曾某甲发生冲突。曾某甲打电话给胡某丙、黄某甲让其带人来帮忙。胡某丙纠集黄某甲、李某甲、彭某甲等人持械赶到现场,与曾某甲、黄某丙等人持刀、木棍在**煤矿**附近对熊某申等人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宋某丙、范某己、熊某己等人证言;被害人熊某申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彭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2、1997年4月1日,胡某丙驾车拉煤经过**协税办**分站时,与工作人员鄢某丁因运单一事发生争吵。胡某丙离开后觉得吃了亏,纠集黄某甲、李某丙、彭某甲、黄某戊(另案处理)四人打车再次来到**分站,对鄢某丁殴打。经鉴定,鄢某丁为轻伤乙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邹某丙、王某癸、徐某壬、肖某癸、徐某癸等人证言;被害人鄢某丁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彭某甲、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3、2008年11月2日,游某甲到**煤矿一麻将馆赌博,与徐某乙(绰号“徐某丙”)因赌博赔钱之事发生口角。后游某甲与熊某丁(已死亡)等人在**煤矿小学一水塔附近,持木棍将徐某乙车辆拦下并殴打徐某乙。事后黄某甲让李某甲、彭某甲与徐某乙等人谈判,赔偿两万元了事。经鉴定,徐某乙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谢某戊、陈某寅、钟某丙、邹某乙、黄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42009年10月14日,游某丙、熊某丙、熊某乙驾车到**煤矿,在机电车间偷矿用溜子尾滚时被工人熊某午发现并制止,三人遂持刀、石头对熊某午殴打,被其他工人拖开。游某丙、熊某乙、熊某丙离开时,在**煤矿大门口附近碰到熊某午准备去报警,遂从车后备箱拿出木棍再次对熊某午当众殴打。后游某丙等人赔偿12万元了事。经鉴定:熊某午为轻微伤乙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徐某子、任某某、俞某某、沈某某、徐某丑的证言;被害人熊某午陈述;被告人游某丙、熊某乙、熊某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4敲诈勒索罪

199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乙伙同邹某丁(已判刑)、吴某丁(另案处理),在**煤矿租何某乙出租车到丰城。上车后,被黄某乙等人以和**矿人打架,何某乙用车子送对方逃跑通风报信为由,将何某乙押至**路边**村内。尔后用刀、枪等凶器,以威逼殴打手段,向何某乙索要赔偿3000元。何某乙被迫答应,并于次日将2000元现金交给黄某乙,邹某丁从中分得赃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犯邹某丁的判决书书证;证人何某丙、李某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某乙与同案犯邹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5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7月7日,李某甲在丰城**宾馆开好房间,与王某子、李某丑、刘某庚打扑克,从赌资中抽钱购买毒品供四人吸食;次日,李某甲再次容留王某子三人在**宾馆赌博、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证人王某子、李某丑、刘某庚等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尿检报告等。

6故意伤害罪

2016年6月10日,李某甲在**煤矿一网吧门口因倒车撞到肖某子摩托车,两人发生口角。李某甲从车子后排座位拿出砍刀将肖某子砍伤。事后,黄某甲出资10.5万元赔偿肖某子了事。经鉴定,肖某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肖某丑、熊甲酉、肖某寅、黄某甲、游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肖某丁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彭某甲电话通知主动到案;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丙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游某乙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游某丙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某乙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熊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丁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范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熊某乙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熊某丙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他人商品、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拘禁他人;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游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拘禁他人;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游某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游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游某甲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彭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甲参与2003年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游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游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游某乙在对陈某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对黄某丁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游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黄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熊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某甲在对陈某庚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丁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戊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戊在对黄某丁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范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熊某乙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乙在非法拘禁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熊某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熊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该组织及成员全部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锋龙

             王伟

游宇俊

 检察官助理: 付珊珊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游某甲、李某甲、彭某甲、李某丙、游某乙、游某丙、黄某乙、熊某甲、李某丁、李某戊、范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138册,光盘276张;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