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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毛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014年8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8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

毛某某,男性,绰号:面条儿,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02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16年5月2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罚款两百元。

许红强,男,绰号:两百,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

2006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罚款;2015年2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张某甲,男,绰号:张老六、老六儿,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住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

前科:无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毛某某、张某甲,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李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上述被告人、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认定:被告人许红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起诉;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李某某、邓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0日左右至2月底,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女友黄某乙位于五通桥区**镇**村**组的家中,多次夜间组织毛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等赌客以“推马股”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据黄某甲交代,其在此处聚众赌博五、六次,从中抽头渔利3、4千元。后于2020年3月初,被告人黄某甲租用被告人张某甲位于五通桥区**村**组的废弃民房,并在此处开设赌场,让被告人毛某某为其邀约赌客,聘请了张某乙、李某某、邓某某等人为赌场放风,邀请了被告人许红强为赌场提供保护。从3月初至3月18日该赌场被查获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夜间组织赌客以“推马股”的方式在该赌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据黄某甲交代,其在此处抽头渔利10000余元。

2、被告人毛某某受黄某甲的邀约,明知黄某甲在**村**组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初至3月18日期间,多次邀约多名赌客到该赌场内进行赌博,并先后从黄某甲处收取好处费1100元;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毛某某与黄某甲约定共同开设该赌场后,当晚由毛某某在该赌场内组织开展赌博活动,并由毛某某邀约杨某某在赌场内抽头。

3、被告人许红强,明知黄某甲在**村**组开设赌场,于2020年3月初,经黄某甲邀约答应为赌场提供保护(处理赌场“闹事”行为等),并安排胡某某帮忙照看赌场情况,赌场从开设至3月18日被查获期间,先后从黄某甲处非法获利1300元。

4、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黄某甲租用其废旧房屋系用于开设赌场的前提下,仍然于2020年3月初将其位于**镇**村**组的废弃民房租予黄某甲用于开设赌场,积极为该赌场打扫卫生和提供电灯、桌椅等便利条件,从2020年3月初至3月18日被查获期间,张某甲共从黄某甲处领取“房屋租金”约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0000余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许红强、张某甲,明知黄某甲系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许红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许红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许红强2015年11月3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甲、毛某某、许红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对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黄某甲、毛某某、许红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科

检察官助理:毛蓓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被告人毛某某、许红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

3.案卷卷宗材料和证据共5册_;

4.光盘2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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