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台山市**镇**村**号,住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2008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和住址均是台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在台山市台城宁桥路73号一个车辆保管场盗窃了被害人黄某乙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事后,这辆车被卖掉。
2. 2020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昊驰牌电动车。
3. 2020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台山市台城富丽园附近一个车辆保管场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本治牌白色两轮电动车(价值400元)。
4. 2020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
5.2020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台山市台城宁桥路76号一个车辆保管场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事后,这辆车被卖掉。
6. 2020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共谋盗窃后,二人开着一辆电动车在街上寻找目标。之后在台城桥湖路201号绮韵阁茶庄门口附近,由梁某某下手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奶白色小刀电动车(价值1800元),而被告人黄某甲则开着二人寻找目标时驾驶的电动车一起离开;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参与将该被盗电动车牵到人工湖附近,并拿来工具将该电动车的锁胆和车牌拆除。
7. 2020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二人共谋盗窃后,由黄某甲开电动车载着梁某某去寻找盗窃目标,在台山市台城城北龙安新村2号之一的一个车辆保管场,由被告人梁某某先后盗窃了被害人舒某某的一辆白色路豹牌电动车(价值900元)和被害人关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价值1300元)。事后,被告人黄某甲联系买家,被告人梁某某将这两辆车的锁胆更换好后,将这两辆电动车销赃卖掉,二人得款共计850元。
案发后,第2、3、4、6项的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乙、伍某某、余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关某某、舒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全某某、马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七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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