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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林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隆安县**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合伙以9.5万元人民币向林某乙购买了种植在隆安县城厢镇大林村大林屯“渌山”岭的一片桉树。2013年9月8日至9月30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雇请何某甲等人到大林村大林屯“渌山”岭采伐该片桉树。2013年9月30日,黄某甲、林某甲雇请司机谭某某到“渌山”岭装运砍伐所得的桉木材,准备外运销售时被隆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3年10月9日,经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黄某甲、林某甲在“渌山”岭采伐的桉树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采伐地点位于隆安县城厢镇大林村6林班10、11小班,采伐树种为巨尾桉,采伐面积2.44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220.3立方米。

另查明,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主动到隆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桉原木1车,共6.3918立方米;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回单、涉案木材检量记录、木材记录单、送货单等;3.证人何某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隆安县城厢镇大林村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文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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