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宿舍,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六林村新东阳**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曹某某、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曹某某、黄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至11月11日,林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微信赌博群,并组织微信群成员进行十三水赌博。期间,为方便管理微信赌博群,林某甲等人雇佣被告人黄某甲在群内充当“财务”,根据输赢情况分别同参赌人员进行结算,向参赌人员收取每局10元的“房费”以及统计赌博群的日常收入开支情况;雇佣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在群内充当“房主”,使用“上品游戏”手机软件开设“十三水”虚拟房间,并将虚拟房间号发送到微信群里,供参赌人员登录相应的虚拟房间内进行赌博;雇佣被告人黄某乙在群内充当“拉手”,介绍并拉人员进群参赌。
经统计,该微信赌博群自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11月11日的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3474035元,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559117元。被告人黄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某乙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3072元。其中2019年9月中下旬至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长乐区**镇**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在长乐区**镇黄鹤楼酒楼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长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曹某某、黄某乙及同案人陈辉、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5.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黄某乙及同案人陈辉、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曹某某、黄某乙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建微信群开设赌场,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3474035元,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55911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曹某某、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长乐区**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长乐区金峰镇六林村新东阳**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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