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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杨某盗窃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9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9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保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约好一起去偷种苗。2020年6月8日1时许,黄某甲骑电动车载杨某到保亭县城**路公厕后的果地旁,黄某甲将果地的铁丝网破开后和杨某一起进入果地,将种在果地的部分榴莲苗拔出装进袋子里运走。当天14时许,黄某甲将偷来的榴莲苗种在保亭县**农场**队路边其家槟榔地里。2020年6月19日,黄某甲、杨某到金江派出所投案。6月20日,民警到黄某甲的槟榔地里起获了61株榴莲苗,其中金枕榴莲苗30株,猫山王榴莲苗31株。经鉴定,金枕榴莲苗每株价值人民币80元,猫山王榴莲苗每株价值人民币93元。被盗走的61株榴莲苗价值人民币5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张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投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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