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2月1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2月11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伙同杨某乙、黄某乙(均已判刑)、黄某丙(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在博白县**镇**街新市**楼处开设赌场,利用“宝斗”做赌具,通过“开宝斗”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牟利。2020年4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杨某乙和参赌人员李某某、周某某、黄某丁等人,并扣押赌资人民币3920元、赌具1副。
另查明: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博白县公安局文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波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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